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1/2008-129418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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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财税局 | 成文日期: | 2008-07-15 |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根据诸暨市财政局(诸财监督〔2007〕24号)文件《关于开展农业专项资金检查的通知》精神,前阶段市财政局会同农业、林业等部门对2006年度省、市粮油直补资金,2006年上半年产业化资金拨付情况及下半年产业化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从检查情况看,大部分乡镇(街道)领导十分重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资金的使用基本遵循专款专用的原则,杜绝了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现象,极大部分支农资金能及时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做到手续齐全,发
挥了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有的乡镇(街道)除及时拨付省市专项资金,还积极筹措粮油直补等配套资金。但检查中也发现个别乡镇(街道)存在:1、粮油直补资金未执行分户造册、本人签名,而是集体代领;2、实际发放名册与上报对象不一致,未经上级审批擅自调换;3、粮油直补资金、产业化项目存在虚报面积或上报面积和实际不符的情况; 4、未认真执行粮油直补资金不得抵扣任何款项的规定,出现抵扣订报费用的现象;5、以理顺债务关系为由,致使产业化奖励资金未能及时下拨的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财政支农工作,加强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厅浙财农字〔2006〕]74号《关于下达2006年粮油直补和良种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和有关政策的通知》和诸暨市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做好2006年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及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1、各镇乡(街道)要进行一次自查,对发现违规使用和由于各种原因确实无法下拨而滞留在乡镇(街道)的财政农业专项资金,要求在2007年5月底前上划诸暨市财税支农资金专户。
2、要切实规范财政支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完善直补资金的发放、领用手续。严格执行上级关于严禁用财政直补资金抵扣各种收费、不准集体代领的规定,及时下拨各类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扣和滞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
3、加强项目立项管理,严把项目立项、上报材料的审核关,严格公示制度。
4、按照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实施办法》(浙财农字〔2004〕]107号)文件精神,对今后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中继续出现违规问题的,将作为下年度是否安排农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七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