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1/2008-129415 | 主题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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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财税局 | 成文日期: | 2008-07-18 |
关于加强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使用管理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利用公共户外空间资源设置广告而取得的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是政府对公共户外空间资源所有权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城市建设,确保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足额征收、规范上缴、合理使用”。根
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通知》(浙财综〔2006〕121号)、《关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浙财综字〔2007〕70号)及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诸暨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诸政办发〔2004〕212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加强我市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及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管理
(一)征收范围
1、本市城市一级规划管理区35平方公里(包括城市入城口)及公路用地。
2、随着城市一级规划管理区范围的扩大,征收范围同步扩大。
(二)征收对象
凡占用公共场地、公用设施等具有公有产权性质的公共户外空间设置商业广告的单位和个人。
(三)征收方式
1、财政部门是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管理的职能部门为代征单位。
2、公共户外广告资源使用权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有偿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招标、拍卖程序组织招标、拍卖,并及时告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须参与招标、拍卖全过程。
3、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于政府所有,统一缴入“诸暨市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资金收缴实行“财政统管、银行代收、收缴分离”,并统一使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4、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部门按规定征收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后,户外广告审批管理职能部门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四)管理要求
1、经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部门批准,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
2、已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公共户外广告设置设施,若被政府依法征用,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部门应将核定的剩余年限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退还给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招标、拍卖协议约定或有违法经营行为而被依法终止有偿使用权的,其已缴纳的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予退还。
二、资金使用管理
(一)资金使用范围
取得的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主要用于成本性支出、工作业务经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1、成本性支出,包括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市场化运作所必需的设备建造和购置费用;支付招标、拍卖工作所需的费用等。
2、工作业务经费,包括管理职能部门为开展该项管理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3、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包括城市公园改造资金、城市绿化资金、城市公共卫生设施、道路建设和维护资金等支出。
(二)资金拨付程序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管理部门,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拨付。
1、成本性支出,由职能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供合法的合同(协议)、申请报告及支付凭据,市财政局审核后拨付。
2、工作业务费支出,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由各职能单位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该项管理工作取得的收入数、工作进度等具体情况,按缴入财政专户实绩数的一定比例予以核定并拨付。其中招标、拍卖方式取得的收入,工作业务费按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收入的2%计算;对该项管理工作业务量大,管理费用较高的单位,可以根据单位的特殊情况,按规定程序,在编制预算计划时,从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中单独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弥补经费不足。
3、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支出,根据年度预算计划,由用款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项目预算和资金使用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拨付。
三、监督检查
1、财政部门作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的主管机关,要加强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的资金管理,规范收缴程序,确保应收尽收、合理使用。
2、规划、建设、交通、公安、气象、工商等户外广告管理职能部门要各尽其责,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规范户外广告市场秩序,科学合理地做好户外广告的规划和设置管理工作,并按照我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解缴工作。
3、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收缴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法律责任
在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使用过程中,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直到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各镇乡、街道的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和支出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建设局 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