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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4年度加快产业升级推动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2014-12-11 09: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法制办)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和市委十五届五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现根据市委、市政府经济战略布局和产业发展重点,按照突出重点压一般,更加突出政策激励扶持的导向性、针对性和绩效性原则,制定以下若干政策意见。    

      一、“四换三名”工程

      1.机器换人。(1)对工业项目当年设备实际投资(含节能节水、清洁生产、重大循环经济项目)达1000万元(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500万元)予以3%奖励。其中: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加2个百分点;亩均税收A类企业且上年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企业加1个百分点;对购置单台(套)200万元及以上先进全新设备加1个百分点;对单台价值在200万元及以上的自动化和智能化改造、机器人购置费加1个百分点。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2.空间换地。(1)对通过规划调整提高容积率,实施“零增地”技改项目的,增加建筑面积500-5000平方米(1年内通过综合验收)、5000平方米以上(1年半内通过综合验收),分别按照实际增加面积奖励8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200万元。(2)强化“亩产论英雄”,根据亩均税收额度对城镇化土地使用税实行分档分类的差别化减免政策(按诸政发〔2013〕85号文件执行),试行工业企业阶梯式水价、电价、气价制度。(3)工业企业厂区规划容积率不低于1.5,非生产性用房比例经批准后可至25%,特殊行业可适当放宽。   

      3.腾笼换鸟。(1)对新建、改建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治理项目,按投资额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污染在线监测第三方运行维护费给予50%补助。(2)对企业淘汰属于国家、省要求淘汰的落后产能,市财政给予省财政补助金额50%以内的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4.电商换市。(1)对市重点电子商务园区(楼宇)经营主体予以奖励扶持。(2)对电商运营主体、服务商予以奖励鼓励。(3)对市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工程给予专项奖励。(另行制定专项政策)   

      5.培育“三名”。(1)对当年创建的各类国家级品牌(含国家级产品质量奖)给予20万元奖励,省级(含省级出口名牌)5万元奖励。(2)对主导制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产业联盟标准)和行业(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3)对当年通过省经信委认定的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4)对建筑业企业主项资质新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二、产业培育发展

       6.扩大有效投入。(1)对投资5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达到规定投资强度的,实行“一企一策”,参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审批收费政策执行。(2)对投资3亿元以上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具备养生养老、健康医疗、文化创意、旅游休闲、现代物流、中心镇商贸综合体等功能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和房地产开发),实行“一事一议”。(3)对非营利性教育、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其设施用地的土地用途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可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4)国际商贸城政策按市委〔2013〕49号文件执行。   

       7.提升工业设计水平。(1)省工业设计基地建设完工且正常运行满一年后,按2013年相关政策给予配套资金补助。(2)对市内工业设计企业、机构和个人获得国际知名的工业设计、创意大赛(IF、红点、IDEA、金圆规、GMARK)金奖、银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3)获得国家、省工业设计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4)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8.推进两化深度融合。(1)对当年在软件、硬件、网络建设以及信息技术开发、咨询投入2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信息化设备和研发投入总额的5%给予补助,单项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重大信息化项目实行“一事一议”。(2)对当年获国家级、省级工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9.培育发展生产性服务业。(1)对新创办第三方物流企业,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50%的奖励。(2)对新办中介服务企业(法律服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融资租赁、技术培训、软件信息、咨询策划、检测检验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奖励。(3)对社会化承办的全国性会展活动,视效果适当予以补助。   

      10.做强旅游产业。(1)安排500万元资金(含农家乐休闲旅游),用于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旅游强市配套建设和鼓励市内外旅行社(旅游网站)宣传促销等。(2)对新创建成功的  5A  级、  4A  级、  3A  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境外旅行社、全国百强、全省十强旅行社来诸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奖励。(3)对当年创建成功的农家乐示范村(10个),每个奖励15万元。   

      11.做大文化产业。继续设立2000万元文化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文化创新驱动,文化产业项目带动和特色文化产业发展,提高文化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水平。(另行制定专项政策)   

      12.拓展消费市场。(1)对当年引进世界500强、中国商业零售前10强在我市租赁开办经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登记注册、纳税的服务业项目,给予该项目经营场地承租方第一年100元/平方米、后两年50元/平方米补助。对新引进国际顶尖、一线品牌在我市开设会员店且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品牌引进方一次性20万元引进补助。(2)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连锁企业并支持其设立独立法人,从设立之日起,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前两年50%、后三年20%的奖励。   

      13.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对出口超上年实绩部分给予分档奖励,超500万美元(含)以下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万元;超500-1000万美元(含)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1.5万元;超1000-3000万美元(含)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2万元;超3000万美元以上部分,每100万美元奖励人民币3万元;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外经贸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按省级补助资金给予配套奖励。   

      三、科技创新驱动

      14.科创服务平台建设。(1)对市级科创公共服务平台(含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省主导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含企业科创平台)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专项奖励扶持。(2)对省级行业和区域创新服务平台,按《诸暨市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目标考核办法》,并根据考核业绩等级实行每家最高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3)对全市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平台,可实行“一事一议”。   

      15.科技创新主体培育。(1)对科技创新成长型企业培育、科技企业招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三百工程”另行出台专项政策,给予政策扶持。(2)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国家、省级企业研发(技术)中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16.科技创新成果奖励。(1)对当年获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特等、一、二、三等予以奖励。(2)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政策;对自主研发创新的新产品、新技术(包括专利申请)予以立项支持和经费资助;对承担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配套支持(参照诸政发〔2013〕18号文件执行)。(3)推动科技中介服务,对新认定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17.引才引智奖励扶持。安排3000万元专项政策资金。(另行制定专项政策)   

       四、强化金融支撑

      18.对新设立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80%的奖励。   

      19.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或买壳上市且注册地迁址诸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实现新三板和股交中心成长板挂牌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因上市或挂牌进行股改而产生的地方财政分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其中70%在股改完成后兑现,30%在实现上市(挂牌)后兑现。   

      20.对证券、期货营业部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包括限售股解禁转让)给予10%的奖励,单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继续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设立、股权投资和上市公司限售股在诸暨解禁交易。   

      21.商业银行对实体经济投放的信贷额较年初新增部分,按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000元。商业银行利用其他方式融资(纯信贷敞口),较年初新增部分,按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500元。积极引导商业银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按创新成效进行奖励。鼓励商业银行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按市委〔2013〕29号文件执行,按季实行财政性资金存款考核。   

      五、加大招商选资力度(另行制定专项政策)

      六、促进税源培植

      22.(1)继续推进“个转企、下升上、营改增、增加一般纳税人”四项工作,继续按诸政办〔2013〕162号、诸财企〔2013〕143号政策执行。(2)努力争取建筑业企业回归本市,对迁入本市境内注册并经建管和财政部门备案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五年50%的奖励。(3)提升发展“总部经济”,对入驻城区总部商务楼宇(单体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且登记注册、纳税的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租期在3年及以上)给予第一年每平方米100元、后两年每平方米80元补助。   

      七、地方财政贡献激励

      23.对当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亿元、1亿元、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且对应增幅达到15%、20%、25%、30%、3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予以全额奖励(不含房地产税收,如上年度为负增长的企业则以该企业纳税最高年度为基数计算),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八、创强争先

     24.设立“突出贡献企业”排行榜,按照当年实缴税收评选30强企业(其中农业企业2家)。   

     25.对科技进步(省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上市和有特殊贡献等的,给予特别奖励。   

     九、附则

     26.对所有奖励扶持继续坚持“实行最高限额奖励”和“实施一票否决制”的原则,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同一企业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财政贡献(不包括新上项目和新办企业)。工业企业亩均税收考核C类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市级财政扶持政策,B类企业减半享受。上级规定取消的奖补政策从其规定。   

     27.本文件出台后,由各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操作办法及部分专项扶持政策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往的扶持经济发展的有关条款一律停止执行,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制定(或修订)财政扶持政策。对废止的扶持政策,涉及政策扶持期限未满的,执行到期满为止。   

     28.本文件中企业地方财政贡献计算口径为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   

     29.农业产业有关扶持措施按一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