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70/2015-139922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001008006002070 成文日期: 2015-06-23

次坞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次坞镇农村村民住宅周边临时建筑审批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3 11: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次坞镇


各行政村(居):
        现将《次坞镇农村村民住宅周边临时建筑审批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次坞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3日印发

次坞镇农村村民住宅周边临时建筑
审批若干规定

        为切实解决农村村民生产生活用房需要,改善村民用房条件,明确农村村民住宅周边临时建筑审批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乡规划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镇域范围内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拆迁区、集镇规划区和规划搬迁的自然村落以及涉及公共绿地、公共设施、道路等规划控制区、“四边三化”整治区以外的区域,其中我镇的“四边”主要指杭长客专、杭金衢高速、杭州“二绕”两侧50米区域内,杭金线15米区域内,次大线、十店线、茅湄线两侧10米区域内,凰桐江、溪埭溪、次坞溪两侧10米区域内。历史文化保护区为次坞新村新岭自然村,集镇规划区为建成区范围。
       二、适用对象
       在上述规划区以外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临时建筑(或可批临时建筑的土地):
      (一)在本村持有合法农村私人建房;
      (二)无其他经罚没处置后租赁及折价返回的小搭小建,无其他列入低效土地再开发允许出让、补办手续等土地;
      (三)生产生活上确有需要;
      (四)符合村庄规划;
      (五)不影响村容村貌及其用途不污染周边环境;
      (六)无邻里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
      (七)土地属于建设用地。
       三、审批程序
       利用合法住宅周边围墙内或道地内占地20平方米(含)以内的建设用地,由建房户向村提出申请,经村两委会同意、驻村干部与村干部现场踏勘并公示,相邻住户无异议且符合村镇规划技术标准的,再填写《次坞镇农村村民住宅周边生产生活性临时建筑审批表》(附件),报镇村镇建设办,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审批规范
     (一)建造用途只能作为生产生活用房,严禁改作居住或经营性用房;
     (二)审批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0平方米(含),层数为一层,四角平高度不超过3米(含),室内地坪高度不高于主体住宅室内地坪高度;
    (三)式样与主体住宅保持一致。临时建筑的外立面和屋顶的颜色和材质需和主体住宅的外立面和屋顶保持一致;
    (四)建造四至须位于主体住宅周边,在自家围墙内或道地内;
    (五)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为2年,使用期满,经镇政府审核,允许续批;
    (六)审批后,如不按审批规范建造或中途改作他用或中途拆翻改建,即视为违章建筑,由镇政府强制拆除;
    (七)定点放样等费用由农户支付,其余费用镇政府均不收取;
    (八)其他未尽事宜,由镇政府负责总体把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村村民周边临时建筑审批工作是一项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民生工程,各相关站办所一定要站在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抓实抓好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广大农民的用房难问题。
    (二)规范程序,严格操作。农村村民住宅住宅周边临时建筑审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审核主体一定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数量和审批标准。切实抓好审批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使审批工作合法、合理。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督。这项工作涉及的利益较大,群众的关注度也很大,操作不慎,极易引发各类矛盾。该项审批工作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中卖人情、当好人,甚至怂恿亲戚好友违规审批的,要严肃处理,确保公开、公平、公正。镇政府将审批结果报市国土局备案。相关站办所要认真查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批准的临时建筑,驻村干部要及时跟踪管理,建立监管台账,对审批后出现的少批多建、擅自改变建筑立面、加层、改变用途、移位等违反审批规范的行为要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应予以强制拆除。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