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5-139851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
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5-09-02 |
转发《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诸暨市石壁水库电站报废重建后上网电价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06 17: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诸暨市石壁水库管理局:
现将《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诸暨市石壁水库电站报废重建后上网电价的批复》(绍市发改价[2015]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
绍市发改价〔2015〕48号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诸暨市石壁水库电站报废重建后上网电价的批复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石壁水库电站上网电价的请示》(诸发改价〔2015〕74号)悉。根据《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电站报废重建实际情况,现就石壁水库电站报废重建后的上网电价批复如下:
诸暨市石壁水库电站报废重建后的平均上网电价(含税)为0.48元/千瓦时,其中峰电价为0.595元/千瓦时,谷电价为0.238元/千瓦时。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