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2/2016-13984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局 成文日期: 2016-09-26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20 09: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各区、县(市)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和发展,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市电动汽车公用充换电服务费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目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尚在建设和发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享有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新产品试销价格的权利,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先行先试,自主确定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其中,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按照车辆行驶里程收取,充电服务试销价格按照充电电度收取。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在确定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时,要根据各类电动汽车的能耗,比照同类型车辆的油耗、油价变动幅度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的折扣率进行合理确定,确保电动汽车使用成本显著低于燃油(或低于燃气)汽车使用成本,增强电动汽车在终端市场的竞争力。经营者在首次确定或调整充、换电服务试销价格时应及时抄送当地价格管理部门。
  三、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按《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6〕103号)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省如有调整用电价格,按调整后的价格执行;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本。
  四、各充换电设施经营者应当对充换电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进行明码标价,不得在规定的服务价格之外加收其他收费项目。
       五、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我委将根据全市电动汽车产业及充、换电设施的发展变化,制定充、换电服务的价格。

 
 

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