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70/2016-139894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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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001008006002070 | 成文日期: | 2016-11-02 |
关于做好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行政村:
根据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诸防指字〔2016〕4号《关于开展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为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我镇畜牧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镇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清疫情形势
当前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国内部分省份相继发生H5N1、H5N6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省内家禽H7N9流感病毒污染范围呈扩大趋势,防控难度大。口蹄疫流行毒株复杂,O型、A型血清型口蹄疫病毒并存,防控任务艰巨。此外,羊肉消费旺季来临,活羊调入增加,羊小反刍兽疫和布病防控形势很不乐观。随着畜禽清养关停工作的推进,畜禽养殖量逐步减少,极易造成免疫空白。各村要充分认识秋防工作的重要性,紧绷防疫安全这根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二、严密部署落实到位
(一)确保免疫密度质量到位
今年秋季集中免疫时间为9月20日到10月31日。各村要继续坚持“政府保密度、部门保质量”的工作机制,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集中强制免疫病种为牲畜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家禽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做好鸡新城疫、犬狂犬病、羊小反刍兽疫等疫病的免疫补注工作,统筹做好猪腹泻病和猪丹毒的免疫工作,禁止擅自开展布病免疫或扩大A型口蹄疫免疫范围。秋季集中免疫工作要做到应免动物100%免疫。生猪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3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鸡鸭鸽子存栏2000只以上、鹅存栏500只以上、鹌鹑存栏10000只以上等达到养殖备案条件的规模场户,由各场户自行免疫,并要100%建立养殖档案。未达到备案条件、无能力自免的畜禽小规模养殖场户及散养畜禽由镇畜牧兽医服务站组织免疫,并要100%建立免疫档案,生猪100%佩戴免疫标识。
已通过生态化整治的场户要100%建立标识免疫追溯体系,且做好数据上传工作,进一步健全管理体系,明确管理人员,切实做好牲畜耳标签收、入库、发放、领用登记、报废等工作,做到台账健全、有据可查,严禁倒卖、伪造和变造耳标,确保牲畜耳标佩戴率达100%。对自行免疫的规模场户要全面开展一次免疫督查,逐场检查免疫程序是否科学,台账记录是否完善,消毒隔离等防疫制度是否落实,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从未免疫过的散养家禽禽流感、散养牲畜口蹄疫要求一次免疫后间隔一月后再免疫一次,二针免疫时间可推迟至11月25日前结束。
(二)确保执法防控措施到位
要切实加强动物卫生监督队伍建设,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要求,加强检疫证章标志管理,规范畜禽产地检疫。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6〕34号)要求,切实做好跨省调运畜禽电子出证工作,严格耳标查验、检疫关键信息上传,确保向中央数据库实时传入数据正确。要加强活畜禽调运管理,严格落实调运风险评估制度,突出抓好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家畜布鲁氏菌病等疫病的风险管控,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6-2020)》,加强牛羊产品产销衔接,严格限制从布病一类地区调入牛羊等活畜。要切实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加大养殖、流通、屠宰、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动物诊疗等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促进养殖场规范生产和养殖安全,维护畜牧业安全生产秩序。
(三)确保疫情监测到位
要及时组织开展秋季重大动物疫病集中监测,重点监测畜禽交易市场、种畜禽场、规模养殖场和集中散养区等场所,重点监测项目为H5、H7亚型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病原污染情况以及强制免疫质量,剔除家禽H7N9流感病毒。要切实加大免疫抗体飞行检测力度,提高监测覆盖率,对不免疫或不按规定免疫的养殖场,实施连续检测和重点监管。要统筹做好人畜共患病防控工作,对检测发现的病畜、阳性畜,严格按规定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要加强动物疫情信息的报告与管理,及时规范上报动物疫情和监测数据,严格落实动物疫情举报核查制度,切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三、明确职责强化责任
各村要按2016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书的要求,明确职责、落实责任。镇农办要做好秋季集中免疫的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好疫苗、消毒药、免疫标识等物品的供应发放,制作好养殖档案、免疫档案、疫苗领用台账等,及时开展免疫密度、免疫质量的检测与评估。实行网格化管理,强化属地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村书记为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要按照“不漏一处,不存死角”的要求精心组织秋防工作,各村按要求组织好防疫队伍,落实好三名工作人员,继续完善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的防疫监管责任人,各驻村干部要加强监管,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次坞镇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