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1-133342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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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1-08-03 |
关于诸暨市普通高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诸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诸发改价[2005]169号)自2005年8月实施以来,对规范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大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市高层住宅经历从无到有并逐渐发展成为市场主导,鉴于《诸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未单列普通高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现根据物业服务实际,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并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普通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本《通知》所称的普通高层住宅是指普通住宅小区内的高层和多层电梯公寓住宅。
二、普通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同一住宅小区内,既有多层住宅又有高层住宅的,应实行分别定价。普通多层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仍按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标准按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05]80号)文件和《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分类等级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有高层住宅的普通住宅小区内小车库(地下车库)、自行车库(架空层、贮藏室)等附属用房的前期物业服务费按照住宅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普通多层住宅小区内附属用房的前期物业服务费仍按照《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五、电梯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增压水泵等高层建筑设施,其运行所需电费和日常维修费用可在物业服务费外,按实单独另行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在收费前向全体业主公示分摊方案。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经审核批准的普通高层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继续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