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试行)

2016-07-25 12:2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暨阳廉政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纪委派驻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工作,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强省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纪委、浙江省监察厅派驻(出)机构履行监督职责办法(试行)》及《绍兴市纪委派驻机构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派驻机构应当牢固树立主业意识、责任意识、担当意识、看齐意识,深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第三条 派驻机构依据党章规定,履行党的纪律检查职能,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监督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全体干部、职工,重点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和中层干部。
 
第二章 工作职责和监督权限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督促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履行对驻在单位的监督责任。
(二)检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决策、选拔任用干部、加强作风建设、依法行使职权和廉洁从政等情况,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三)经市纪委批准,初步核实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问题线索;参与调查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负责调查驻在单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中层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一般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
(四)受理对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控告,受理驻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督促驻在单位建立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档案。
(五)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问责建议。
(六)承办市纪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负责本派驻机构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参与对驻在单位的巡察。
第五条 监督权限
(一)参加或者列席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以及研究“三重一大”等事项的其他会议,相关会议材料、议程等应事先送派驻机构。
(二)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查阅或者复制驻在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查阅和调查核实驻在单位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三)对驻在单位拟提拔为市管干部、中层干部考察人选和市管后备干部考察人选的廉政情况,提出书面意见。
(四)约谈驻在单位干部。经批准,对发现驻在单位市管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廉政谈话。对驻在单位管理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可以直接进行廉政谈话。对驻在单位管理的新提拔或调整的中层干部进行任职前廉政谈话。
(五)调查驻在单位管理的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经市纪委批准,也可以立案后予以通报。未经市纪委同意,派驻机构不得向驻在单位通报有关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市管干部问题线索处置和纪律审查工作情况。
(六)针对驻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向驻在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驻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若不采纳需作出书面情况说明。
(七)有权采用党内法规规定的履行纪律检查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 监督检查
第六条 监督检查内容
(一)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情况。
(二)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遵守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推进重点工作等方面情况。
(三)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等方面情况。
(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意见、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等方面情况。
(五)驻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领导行使权力情况,重点是监督检查部门权力运行和制约、落实权力清单制度、主要负责人“五不直接分管”、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等方面情况。
(六)驻在单位及其系统作风建设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执行党的群众路线,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六个严禁”要求、绍兴市委“26条办法”、市委“28条实施办法”,追究违反作风建设规定行为等方面情况。
(七)驻在单位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情况。
(八)驻在单位建立健全制度和执行制度的情况,重点是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执行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的规定等方面情况。
(九)驻在单位落实巡视、巡察、审计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等方面情况。
(十)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方式
(一)参加或列席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会议、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会、行政领导班子会议、重点工作专项会议等重要会议。
(二)参加驻在单位与纪检直接相关的重要工作、重大决策和重大活动,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参与对驻在单位的巡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四)开展明查暗访、社会测评、问卷调查。
(五)查阅驻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政档案。
(六)按照监督权限,可采取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八条 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市纪委报告:
(一)发现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违纪问题线索的。
(二)监督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建议,驻在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的。
(三)其他应当报告的以及市纪委要求报告的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当及时向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驻在单位中层干部、驻在单位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一般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存在信访反映、违纪事实的,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直接处理或向驻在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节 信访处理
第十条 收到反映监督对象违纪问题信访举报件,应当确定专人负责登记,并在规定期限内受理。
第十一条 信访件办理
(一)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应在收到信访件后3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举报件原件移送市纪委信访室(申诉复查室)。
(二)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由派驻机构直接办理;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一般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可移送驻在单位处理,必要时可直接办理。涉及违纪问题线索的,同时将《问题线索登记表》及违纪问题相关资料报送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
(三)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交办及转办的反映驻在单位干部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件,按照交办、转办意见依纪依法办理,并做好回复工作。
(四)对实名举报的,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回复举报人。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受理业务范围的检举、控告材料,及时移送有关单位。
第三节 纪律审查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审查)
(一)对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线索,需派驻机构初步核实(审查)的,经市纪委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
(二)对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中层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审查),由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按照《市纪委派驻机构纪律审查工作细则(试行)》办理;对反映驻在单位管理的一般干部违纪问题的初步核实(审查),经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移送驻在单位按照规定核实(审查)。
(三)案情重大、复杂的,报请市纪委联系纪检监察室核实(审查)或协助。
第十四条 立案
(一)对反映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市管干部的违纪问题的立案,由市纪委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对反映驻在单位管理干部违纪问题的立案,立案前应当征求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党工委)主要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报市纪委联系纪检监察室,由市纪委决定。
第十五条 调查协助
(一)案件调查中遇疑难问题,应及时提请市纪委联系纪检监察室予以协助解决。
(二)根据市纪委纪律审查工作需要,派驻机构应协调驻在单位提供相关专业指导意见,必要时承担案件调查中相关专业部分的调查工作。
第四节 案件处理
第十六条 对立案调查应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派驻机构应按照查审分离的规定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遇到问题或困难,可提请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助解决。
第十七条 审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必须先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再征求驻在单位党委(党工委)意见并提出处理意见;违纪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为党组的,征求党组意见后,向市直机关纪工委移送有关案件材料,由市直机关纪工委作出处分决定。
给予驻在单位管理的党员干部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由驻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作出处理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须报市纪委,市纪委作出批复后,由市直机关纪工委或驻在单位党委(党工委)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给予党纪处分的案件,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备案报告、备案案件审核表、党纪处分决定、审理报告和调查报告报市纪委案件审理室备案,将处分决定、审理报告报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第十九条 对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复议复查。
第四章 工作关系
第二十条 市纪委与派驻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机构受市纪委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对市纪委负责并请示报告工作,协助、配合市纪委职能部门履行相关职责。市纪委内设职能机构按照业务分工,对派驻机构进行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驻在单位相关机构承担本单位教育、制度、监督等党风廉政建设日常工作;派驻机构指导监督驻在单位机关纪委或承担纪检工作的组织机构开展工作。派驻机构干部不承担驻在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派驻机构和市直机关纪工委都是市纪委领导下的工作机构,工作上相互沟通、协调和配合。市直机关纪工委领导市直机关纪委工作,承担市纪委交办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的检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派驻机构应当加强与驻在单位上级对口单位(部门)纪检监察机构的联系,主动沟通衔接,争取指导和支持。加强与组织人事部门、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互通情况,互相配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驻在单位要积极配合支持派驻机构开展工作。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配合或有意规避、阻碍干扰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派驻机构工作建议和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提供真实资料、档案、账目,误导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
(四)其他方式不配合派驻机构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五条 派驻机构及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监督范围内的问题线索不及时组织核查、调查,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案件造成涉案人员伤残、死亡、逃跑等严重后果的。
(四)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违纪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对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有其他滥用职权、以案谋私等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派驻机构可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履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