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诸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7-07 11: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暨阳廉政网

 

 
现将《诸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切实保障我市投融资体制改革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诸暨市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稳妥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切实解决投融资改革过程中党员干部存在的不作为、不担当、不落实等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乡(街道)、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各部门主体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实行逐级问责。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一)对本镇乡(街道)、市级机关部门(单位)承担的改革试点任务未按要求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导致所承担的改革任务进展缓慢、相对滞后的;
(二)对国有融资渠道拓展、融资结构调整优化、国有融资平台整合提升等实施不力,导致国有融资平台公司直接融资规模、比例以及资产规模达不到目标任务的;
(三)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进不力,导致国有上市企业培育不达标、上市国有资本规模市值缩水的;
(四)对民间资本进入社会领域改革落实不力,导致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未按要求放宽投资限制和门槛、公布投资开放项目的;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组织及推广不力,导致PPP项目无法落实的;对政府购买社会事业服务、国有资本退出机制执行不力,形同虚设的;
(五)对融资渠道拓展不力,导致公司债、企业债发行金额少于预期、政府债务置换目标和指标无法完成的;
(六)未按要求对政府投资或政府补助项目、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建立项目库,实行统一动态管理的;未按要求出台政府投资使用方式管理相关规定、分解落实“十三五”规划重点任务的;
(七)未按要求建立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产业发展引导、企业并购重组、创业天使引导、科技企业风险补助以及科技企业发展种子等基金,导致投融资模式单一的;
(八)未按要求加快推进企业股份和上市主体培育,导致达到上市企业标准或上市企业数量低于预期目标的;引导企业面向社会融资不力,导致全社会融资总量未达到年度任务的;对排污权、商标权、收费权等抵押贷款和新型质押方式拓展不力,导致信贷服务产品未按要求及时推出的;未按要求完成开发区中小企业增信集合债资金使用及管理的;未按要求完成农村“三权”抵押贷款、“三农”债发行目标的。
(九)未按要求改进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导致财税、价格、土地、金融等要素保障无法落实的;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创新、城乡一体化发展体制机制、民间资金进入社会领域体制机制、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制度和市县行政审批一体化等改革推进不力,导致年度任务未能完成的;
(十)对市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督查发现的问题,整改不及时,或落实不到位的;
(十一)其他影响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的行为。
第三章 从重问责情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改革试点工作推进的;
(二)因人为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组织调查的;
(四)受到问责后,工作消极怠工、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报道,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四章 问责追责方式及实施
第六条  问责追责方式及实施按照《诸暨市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办法》、《诸暨市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由中共诸暨市纪委、诸暨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