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提示制度

2016-08-09 12:2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暨阳廉政网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推动同级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增强主抓直管意识,落实主体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特制定本制度。

一、提示对象:

1.市委、市政府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2.各镇乡(街道)党(工)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3.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

二、提示情形: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根据《进一步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工作机制》(市委办〔2016〕20号)、《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清单》(市委办〔2016〕70号)、同级党委(党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以及上级党委、纪委工作部署,牢牢把握时间节点、工作内容、实施要求等情况,及时对同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开展动态提示,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地生根。

三、工作要求:

各级纪委(纪检组)负责提示同级党委(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其中,市纪委负责提示市委、市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镇乡(街道)纪(工)委负责提示镇乡(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纪委派驻纪检组负责提示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垂直管理部门(单位)纪委(纪检组)负责提示垂直管理部门(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把握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及时开展工作提示,不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层层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