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6-139837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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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6-12-27 |
关于兴盛苑一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诸暨市龙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兴盛苑一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悉。该住宅小区原批准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过期,小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内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仍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兴盛苑一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承诺”(附后),对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80号文件中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你公司对兴盛苑一期普通住宅承诺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符合一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根据诸发改价[2005]169号、诸发改价[2011]123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兴盛苑一期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兴盛苑住宅小区建设地址位于福田花园北侧,项目总建筑面积约187486平方米(含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其中一期共有6幢带电梯高层建筑,建筑面积约76741平方米。兴盛苑一期普通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5元至1.45元的范围内确定,普通高层住宅的汽车库、架空层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普通高层住宅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高层住宅的建筑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和日常维修费用可按实单独另收,费用的分摊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确定,在收费前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小区内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和物业买受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你公司应按承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督促并确保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承诺提供服务,按测算方案配备物业服务人员(即一期不少于26人),按核定标准规范收费。
四、在本标准执行期间,我局将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人员配备情况、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检,并将根据抽检结果,对收费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五、本批复自2016年12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物业委托服务合同过期或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批复自动作废。
特此批复。
附件:兴盛苑一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承诺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