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88/2017-13361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陈宅镇 | 成文日期: | 2017-09-30 |
关于印发《陈宅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镇机关各职能办(中心)、各行政村:
为深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加强和规范村级工程项目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行政村以集体资金、上级专项扶持资金、村民(社员,下同)集资以及企业(个人)赞助或捐赠资金等为来源的村级工程项目,均适用本规定。
二、监管机构及职责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村级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村务监督委员会全程参与村级工程项目监管;镇招投标监督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村级工程项目标前、标中、标后的管理和监督;镇有关职能办公室按照职责对村级工程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三、操作规定
(一)决策申报。工程造价5万元以下的项目应提交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并形成会议纪要;工程造价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遵循五议两公开程序,并形成书面决议。所有村级工程项目均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并填写《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见附件2)、《申请报告》(见附件6),报镇审核。
村级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妥有关审批手续,并落实建设资金来源。
(二)预算编审。村级工程项目均应编制预算。工程造价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由镇年度招标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200万以上的项目预算编制单位由市招投标确定。
(三)标底审核。预算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委托中介进行标底审核,预算编制单位和标底审核单位不得为同一单位,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审计部门进行标底审核。
(四)公开招标。村级工程项目预算经审计、审核后,即进入招标程序。工程预算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行简易程序在村开标,并符合村开标程序(附件7),镇必须派员现场监管。工程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在镇招标中心公开招投标。2万元以下村直接派工做的,预算由村两委会议及财监组审核后就可施工,登记好材料与派工明细,最终工料款一并结算且不得超过2万元;2万元以下承包的,仍按小额工程规定操作。
(五)合同签订。村级工程项目必须按照规范文本订立书面合同并报镇招管办备案,严禁订立“阴阳合同”。村级工程项目应同时签订“廉政合同”。
(六)施工监管。5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项目必须有监理机构进行工程监理,村级工程年度监理由镇招标办统一招标;村应在施工现场设立关于工程概况、项目经理、完成进度等内容的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并落实专人负责工程管理,村监会全程参与监督,重点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做好相关记录。镇应组织力量,督促村做好工程现场监管工作。
(七)竣工验收。村级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组织验收,出具《村级工程项目验收报告单》(见附件3),镇应派员参与。
(八)结算审计。村级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进行造价结算审计。10万元(含)以上的村级工程结算资料由镇收集整理后送市审计部门审计,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结算资料由村收集整理后送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审计中介机构审计。审计结果应在村务公开栏公示。
(九)资料存档。村级工程项目完成后,村和镇招投标办公室应将申报审批、招标投标、预算结算、合同文本、监管记录、施工图纸、变更项目、竣工验收、结算审计、资金拨付等资料收集完整后,按规定存档。
四、变更管理
严格控制村级工程项目变更。所有村级工程总变更量不得超过10%,如超过10%,则超出部分不得支付。其中10万元以下的村级工程原则上不得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设计、施工变更或者建筑材料更换等事项,应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次变更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村两委会讨论同意;
(二)一次变更额在5000元(含)--30000元的,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三)一次变更额超过30000元(含)的,应由村两委会讨论同意,填写《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报镇审核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方可实施。
上述变更最终金额以市审计部门审计结果为准。
五、财务管理
村级工程项目收支必须纳入账内核算,并实行转账结算。村级工程支付要严格按照合同执行。在质量保证期内,工程应暂扣质量保证金,一般应不少于合同价的5%,期满复验合格后方可退还。工程款拨付必须填写《村级工程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5),有以下情形的,一律不准资金拨付:
(一)未填报《村级工程项目报批备案表》或应填报《村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表》而未填报的;
(二)应实行公开招标而未实行的;
(三)竣工验收不合格的;
(四)未经预算审计(审核)、结算审计的;
(五)未使用正规税务发票的;
(六)材料款发票冲抵工程款的;
(七)合同未备案或档案资料不全的;
(八)有违反“四不”承诺或其他相关规定的。
六、责任追究
凡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应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反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陈宅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附件下载】:关于印发《陈宅镇村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