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7-133506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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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 | 成文日期: | 2017-10-12 |
关于红泰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诸暨市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核定红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报告”悉。根据《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红泰小区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你公司提供的“红泰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承诺”(附后),对照浙江省物价局浙价服[2005]80号文件中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试行)》,你公司对红泰小区承诺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符合三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要求。根据诸发改价[2005]169号、诸发改价[2011]123号文件的规定,现将红泰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红泰小区建设地址位于城西商务区西南角,越都路以东,城山路以北,经二路以西,健民路以南,项目总用地面积1625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49000平方米(含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小区主要由30幢高层带电梯住宅组成。红泰小区内普通高层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在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至1.15元的范围内确定,高层住宅的汽车库、架空层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按高层住宅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电梯和高层建筑设施运行所需的电费和日常维护费用可按实单独另收,费用的分摊办法由物业管理公司确定,在收费前向全体业主公示。
二、小区内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你公司和物业买受人自行协商确定。
三、你公司应按承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按测算方案配备物业服务人员(即不少于80人),按核定标准规范收费,并自觉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四、在本标准执行期间,我局将对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人员配备情况、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抽检,并将根据抽检结果,对收费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五、本批复自2017年10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在有效期内,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本批复自动停止执行。
特此批复。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