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5/2017-133582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交通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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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交通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10 |
【部门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中标项目备案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在本市中标项目备案管理,规范市外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市场行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交通工程建设的交通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外工程企业进诸投标与备案管理的补充意见》(诸政办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外交通工程施工企业中标项目备案管理提出意见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中标后项目备案
(一)备案程序及要求
1、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须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市外施工企业中标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和相关资料(见附件1),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2、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的,须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含享受本地企业政策待遇的市外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额度为工程合同价的2%,具体缴纳及退还办法参照《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劳社监督[2007]90号)执行。
3、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必须登记其企业及其人员的信息。
(二)办公场所设置要求
根据(诸政办发[2016]72号)文件规定,项目办公场所须设立在诸暨城区商务办公用房(诸暨城区:东起东三环线,南至南三环线,沿洪浦江向北至环城南路,通过五纹岭隧道接二环西路,向西至城山路,沿浙赣铁路向北至展诚大道,沿展诚大道向东接至东三环线止),不得使用住宅、车库、厂房、仓库等;办公场所面积要求:特级、一级工程企业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二级、三级工程企业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资质等级按企业最高资质确定,办公设备应与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享受本地企业待遇的,按诸政办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精神执行。
(三)其他相关要求
1、已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的市外施工企业,之后以交通资质获得的工程业务,仍须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市外施工企业中标项目备案登记表》(一式四份)和相关资料(见附件1),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项目备案登记手续。
2、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如有公司名称、资质等级、法人代表等事项变更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到诸暨市交通运输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项目办公场所管理或技术人员需要变更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内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3、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须在申请备案登记批复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项目办公场所设立(需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办公场所设立的企业,责令限期完成。
二、监督管理
(一)备案管理
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
1、所提供的资料不齐全或经查实提供虚假材料的。
2、在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上未登记中标企业及其相关人员信息的。
3、办公场所设置经查实不符合文件要求的。
4、其他不符合备案登记要求的情况。
(二)办公场所管理
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记入违约行为记录;受到通报的,以通报内容为准:
1、办公场所管理人员未经允许擅自更换。
2、不能按时按要求提供办公场所管理人员社保资料的(原始资料)。
3、办公场所管理人员发生无故不在岗,办公设施不符合规定和卫生状况差等,且不落实整改的。
4、不按要求进行项目备案登记。
5、其它不符合管理要求,且不按要求落实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三)标后履约监管
市外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标后履约管理参照《诸暨市市外交通工程施工企业进诸施工备案管理办法》(诸交发〔2012〕69号)、《诸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市外交通工程施工企业年度考核检验办法的通知》(诸交发〔2012〕68号)及后续实施标后履约管理相关文件执行。
三、其他
本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有关规定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