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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口分局践行税收优先权,防控税款流失

2017-12-21 11:0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财税局

  店口分局积极落实税收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情况下的税收优先权,清缴浙江三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税198373.89元。

  2017年12月7日,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与诸暨市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建立民事执行与税费征缴相互支持与写作机制的会议纪要》。该纪要明确人民法院在企业拍卖、变卖财产等民事执行程序中对企业欠缴税费税收优先权的支持。

  纪要中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最后一次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获悉本纪要后,店口地税第一时间整理归纳前期向法院申请的参与分配材料,在10月29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出的参与分配申请书中发现:三普控股在设立最后一次抵押前仍有欠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198373.89元。

  分局积极就此事与市局相关科室、诸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联系。在三普控股资产拍卖所得金额不足以全部支付抵押债权的情况下,优先清偿欠缴税款198373.89元,于12月14日入库并开票。这一举措有效防控了税款流失,压缩了欠税规模,是依法理财治税的有力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