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1月28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任职资格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拟提请任命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其任职资格应进行审查。
第三条 资格审查内容:
(一)拟提请任命者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规定的担任法官、检察官必备的条件;
(二)提请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官、检察官法律职务的,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10天,将人事任免报告和考察材料等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审查人事任免报告、考察材料、公示、调查了解等形式,对拟提请任命者进行资格审查。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组织对拟提请任命者进行综合法律考试。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拟提请任命者进行公示,时间为收到人事任免报告之日起7天。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受理公示期间的来信、来电和来访。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资格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