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1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对市级预算的审查和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更好地发挥市级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改进预算编制工作。坚持预算编制的科学性、规范性,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年度预算应当包括:一般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预算收支科目严格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编制,并列到类、款、级。各部门应当按预算法要求和预算编制主管部门要求及时编制好部门预算,部门预算应综合预算内、外资金。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及财政部门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市级预算草案编制完毕。
二、加强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市政府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30天前,将市级预算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组织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的重点是:预算编制的依据及指导思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方针相适应;内容是否真实、完整,收支是否平衡;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其他重要事项。市政府提交的材料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确定报送的部门预算收支表,必须提供的预算编制依据和有关说明等。
三、做好预算审查批准工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的决议,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门要按时批复部门预算、拨付资金。各部门的预算支出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科目执行。
四、加强市级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市级预算超收收入主要应用于弥补市级财政历年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市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动用超收收入其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10%时,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原则,依法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报审计结果及开展审计工作情况。必要时,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定。
六、加强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批准工作。在预算执行中需安排超收收入追加支出、原批准的预算预计出现赤字,或遇其他特殊情况时,市政府必须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11月底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审批预算调整方案会议的30天前,市政府应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进行初步审查。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七、做好决算的审查批准工作。决算草案应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示,并加以说明。依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市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审查决算草案会议的30天前,将决算草案连同预算执行情况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决算草案的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预算收支完成情况,是否出现赤字;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重点支出是否得到保证;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的问题的整改处理意见是否适当等。
八、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并在每年年底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及监督管理情况。
九、加强对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的监督。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一般应当在每年6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接受监督。对涉及面广、投资巨大、影响深远的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决定。
十、不断改进和完善监督方法。在预决算审查监督、部门预算监督、预算外资金监督及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重点项目监督中,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专题调查,举行听证会,作出决议;可以要求市政府进行专项审计,作出专题报告;也可以要求市政府有代表性的选送一、二个部门的预算草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交代表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织开展关于财政预决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部门预算、预算外资金管理、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专业性审查监督工作,或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查。
十一、建立和完善备案制度。市政府应将下列事项及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政府制定的有关财政预算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制定的市与各镇乡、街道财政分配政策和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办法;其他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事项。
十二、健全日常信息通报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通报或报送下列材料:国家、省有关财政体制改革和财政政策的方案、措施、决定;全国、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精神;预算收支执行月报、年报;有关财政、税务、审计、会计的综合性统计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