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88/2017-133609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土地
发布机构: 陈宅镇 成文日期: 2017-05-10

陈宅镇2015-2016年度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7-05-10 14: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陈宅镇

    为合理调配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指标,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该规定。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是全市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管理的监管单位,陈宅镇国土城建办公室作为陈宅镇责任单位,设立投诉举报电话0575--87975233,接受公众监督。

(一) 陈宅镇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分配对象,原则确定在陈宅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区等禁止建设区之外的无房户、危房户、受灾户、困难户等住房困难农户。

原则上参加农村住房困难农户摇号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无房户是指户主及其所有在册家庭成员名下都没有住宅房屋(包括城区商品房)的农户。

危房户是指农户主要住宅房屋的结构已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农户。

困难户是指户内家庭在册人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农户。

受灾户是指农户主要的住宅房屋遭受台风、洪水、大火、地质灾害等影响倒塌或者成为危房的农户。受灾户除地质灾害等影响国土局已经立项备案确需搬迁的以外,参照危房户政策执行

(二)全市的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陈宅镇各行政村进行调查和汇总,陈宅镇国土城建办公室负责审查和公示,在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市政府组织国土、建设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住房困难对象,在市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每两年更新一次,并及时向全社会公布。

(三)申请使用耕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00平方米/户,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户;申请使用耕地以外其他土地建房的,原则上申请建房面积为120平方米/户,使用建设用地的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户。

家庭在册人口三人以下(含三人)的农户,申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四)镇政府应积极督促指导各行政村做好农村村民建房指标的落实工作,具体应把握以下原则:

年度下达的农村村民建房指标只能落实在最终公示明确的《全市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中的申请建房农户。

各行政村在落实具体建房农户时要采取“随机摇号”方式产生,严禁采用有偿拍卖等方式确定建房农户。

今年确实由于历史原因需要优先解决的,由涉及行政村审查申请,镇政府审核把关,国土部门汇总并统一报市政府批准后单独解决,以后一律公开摇号产生。

(五)陈宅镇村民建房指标摇号分配程序:

1、指标分配,陈宅镇根据各村人口比例,将市内下达指标下达到各村(见附件1)。

2、各村按照镇政府下达的建房指标数确定建房户数,并以不超过1:3的比例数确定摇号候选农户数。根据村民建房申请情况,在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在村内按照住房困难程度来初步确定摇号农户候选人:①必须是农村住房困难农户管理数据库内的对象;②在村庄规划区内用地地块已经落实到位,用地性质符合审批要求,直接可以达到放样的标准;③具备一定的建房经济条件,在取得指标后能立即开工建设。

3、召开村两委会会议,对列入摇号农户候选人情况一一进行梳理摸排,对遗漏和不符合条件的及时更改。无异议后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结果,经驻村干部和包村领导签字核对后,会同会议记录上报镇国土城建办初审,初审通过后,将摇号农户候选人名单在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在镇有线电视台进行图文公示,公示期三天。

4、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行政村,所有摇号候选农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各自行政村村部会议室进行摇号,为确保公正、公平,摇号规则以先抽取序列号,再正式摇号的方式,邀请村监委、党员、村民代表3—5人作为现场监督人员,摇号后选定建房指标拟分配对象。

5、对摇号出来的建房指标拟分配对象,再次公示7天,同时镇政府组织力量再次核实上述农户信息,保证指标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性。

6、再次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村召开两委会议,确定局部村庄规划调整方案,按确定在局部调整方案,在7个工作日内安排预放样,届时将召集驻村干部、国土城建办及相关站所人员、测绘中介机构,按程序对拟指标分配对象进行预放样,并督促农户在15天内开工建设。

(六)对于随机摇号取得建房指标的农户,如果在村公示期间有群众举报的,镇政府应在第一时间派员调查核实,如果发现有指标取得方式不公、农户资格不实等问题的,一律取消指标取得资格,并由行政村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指标分配对象。

(七)全面实施预放样和预开工制度。凡是分配落实了年度建房指标且经公示后没有异议的行政村建房农户,经申请,镇国土城建办应及时组织驻村干部、城建办、国土、规划等相关站(所)、村级主职干部及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等相关人员,对落实了建房指标的宅基地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定桩放样,并督促其在15天内开工建设。若因地块政策处理、资金不到位等原因,建房农户不能在定桩放样后15天内开工建设的,取消该农户当年度的建房指标,由行政村按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指标分配对象。预开工后,建房户在完成地基平整及浇好地梁后及时与镇国土城建办联系进行复样,地梁浇好后必须先暂停施工,待正式审批文件下达及拆除老房后再恢复施工。

(八)为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合理、可行”,应确保分配机制“公平、公开、公正”,如在调查情况不实或摇号环节出现作弊等问题,每查实一次扣减次年农民建房指标120平方米,并按市政府相关规定追究镇、村两级干部责任。

(九)本规定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按上级文件作出相应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