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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2017-07-20 09:3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诸暨市财政地税局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诸暨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以下简称激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传统产业改造和新兴产业(实体经济)的振兴发展,不断提高工业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水平,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开展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竞争性分配工作的通知》(浙财企〔2017〕16号)、《关于下达2017年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的通知》(浙财企〔2017〕21号)、《关于推进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县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浙经信投资〔2017〕138号)和《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7〕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为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下达我市的省级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按照“产业导向、专款专用、绩效优先、科学统筹”的原则,激励资金优先用于列入诸暨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行动计划的重点项目和重点工作。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
  在《诸暨市工业经济政策三十条(修订版)》(市委〔2017〕23号)和《关于全面推进创新驱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若干政策意见(三十条)》(市委〔2016〕13号,如<修订版>出台以新出台文件为准)重点激励支持项目投资、机器换人、科技创新、自主品牌、梯度培育、人才集聚、股权融资等的基础上,对省级财政激励资金重点扶持以下七个方向。
  (一)设立平台创新资金,打造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专项用于支持重大产业共性平台、重 大示范工程(基地)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诸暨岛”运营建设,着力搭建铜加工、袜业和珍珠创新服务综合体和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珍珠文化艺术中心、节能环保公共技术服务中心、重点产业技术联盟、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一批公共创新平台,扶持一批共性平台成为省级和国家级创新服务平台。
  (二)设立园区升级资金,梯度推进基地培育。梯度培育扶持我市“一核两极多点”、两创园区和特色小镇建设。其中,重点支持开发区培育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现代高新园区升格国家高新技术园区(或省级高新区样板),分创建和创成两个阶段予以专项支持;支持镇乡、街道产业功能区升格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袜艺小镇、环保小镇、珍珠特色小镇升格发展;支持小微企业两创园区建设,支持社会资本牵头建设园区、标准厂房和工业集聚点的整治提升。
  (三)实施智造示范工程,加快产业改造升级。专项用于示范项目实施智能技术改造和“机器换人”,深化实施智能技术改造工程。重点对列入省智能化“机器换人”百项示范项目、绍兴市“智能制造及机器人应用”典型案例、诸暨市“机器换人”示范项目、首台套以及列入三年行动计划六大产业改造提升路线的新技术研发、新装备的购置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四)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加速突破“互联网+”。主要用于支持两化融合、工业设计和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重点支持企业上云、信息工程服务公和软件企业培育引进、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应用标杆以及省登高计划的实施、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奖励。  
  (五)推进重大项目攻坚,加大有效投资力度。专项用于加大对列入三年行动计划六大产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和“大好高”项目加大奖励力度。
  (六)设立中小企业资金,培育单打(隐形)冠军。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每年切出不少于300万元,专项用于培育扶持国家、省级单打(隐形)冠军和“小升规”,在培育创建、市场占有、纳税贡献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七)设立节能降耗资金,推进绿色生态发展。每年切出500万元,设立节能降耗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绿色制造(系统集成、工业节水)、清洁生产和淘汰落后设备。
根据上述使用方向和范围以及每年实施方案工作重点,结合市本级相关涉企专项扶持资金,按照“统筹安排,结合使用”的原则由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明确当年专项资金重点使用范围,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  资金分配和拨付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与市本级经济政策资金统筹结合使用,并根据诸暨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实施方案和具体工作需要、企业资金项目申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一)重大平台建设资金“一事一议”,由诸暨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其他政策资金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具体政策组织实施。
  (二)按照公开、公正、规范的要求,企业(项目)申请的激励资金需经市经信局等政策实施部门审核和市政府政务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复核并按规定程序兑现。激励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付。为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审核进度。
  (三)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按“从高、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六条 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局及相关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管理,负责项目落实及项目的台账管理;负责组织企业(项目)申报、资料审核、分配因素确立、分配方案公示等事项;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分配方案,负责资金兑现拨付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组织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负责回收不符合规定的拨付资金。
  (二)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配合市经信局研究确定分配方案、按资金分配方案负责预算指标的安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核评价
  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对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
  (一)激励资金使用企业应于收到资金后1个月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进度报项目主管部门;并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
  (二)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地对激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检查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监督检查
  (一)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局负责对激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与检查。及时组织对列入专项激励的企业(项目)进行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跟踪督查,通报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企业对获得的激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处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经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和截留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一定三年。
 

诸暨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9日

信息来源:诸暨市财政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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