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21/2018-146141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布机构: 市卫计局 成文日期: 2018-01-15

关于加强药品等议价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5 15:3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计局

各卫生计生单位:

为加强药品、耗材、器械采购管理,规范卫生计生单位受赠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卫生计生单位在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时,应遵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执行。

二、在药品集中采购与价格谈判时,应严格遵照《诸暨市创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定价机制试点工作方案》(诸政办发〔2014〕173号)和《绍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第一批)》(绍药联体发〔2017〕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严禁通过私下接受捐赠、赞助等途径变相向药品供应商收取费用,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在选择、采购、使用绍兴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联合集中采购成交目录内药品时再组织价格谈判。

三、在医疗器械和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和耗材阳光采购时,应严格遵照省、市相关政府集中采购文件规定和阳光采购规定执行,严禁通过假借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方式捆绑耗材、试剂采购,严禁私下赠送医疗器械设备的相关附属设备和附件。

 

诸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1月11日


 

【全文下载】:诸卫发〔2018〕1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