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53/2017-133620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市公积金分中心 成文日期: 2017-11-21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关于明确2017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16 10: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公积金分中心

    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市级机关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的通知》(诸住金〔2016〕16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2017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相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 工资基数及缴费比例

       工资基数及缴费比例保持诸住金〔2016〕16号文件规定不变。即:

       1、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月工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月份数×1.9;

       2、事业人员个人缴费月工资=[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模拟绩效工资]÷月份数×1.9;

        3、新录用及外地调入人员按照工资介绍信核定的工资基数计算缴纳公积金。

        4、缴费比例仍为12%。

       二、补缴时间 本次补缴起止时间为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相关补缴工作需在2017年12月底之前完成,逾期不得再行补缴。 若有疑问电话咨询:87113572(王曦)。

       三、操作步骤 各单位请登录“绍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服务大厅(单位版)”系统,打开“基数调整”,调整完毕后点“保存“即可。若操作有问题电话咨询:80727122(寿益江)、80727121(周伟光)。


       绍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诸暨分中心     诸暨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