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审慎做好审查谈话笔录

2018-01-19 17:1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审查谈话笔录是执纪审查中固定口供、了解当事人态度及发现问题线索等内容的重要载体。在一些违纪案件中,审查谈话笔录更是直接认定违纪事实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一些执纪人员由于对审查谈话笔录重视不足或制作不规范,常常为后续违纪事实认定留下“瑕疵”,影响了执纪审查质量。对此,执纪审查人员要高度重视审查谈话笔录工作,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相关规则要求,确保记录准确充分。

审查谈话笔录的取与舍

哪些必须谈必须记?必须谈必须记的内容,必定是涉及案件事实、关乎最终定性量纪的相关供述,如果谈话对象不主动谈,执纪人员要主动追问。比如,在收受礼金的违纪案件中,如果相关物证、书证难以调取,往往只能通过口供固定违纪事实;再比如,在对抗组织审查问题上,被审查对象通过串供搞攻守同盟时,想要“破解”则必须取得双方口供。

哪些可以谈可以记?审查谈话是一项技巧性很强的执纪方式,谈话中一些与案件毫无关联的内容,由于对案件处理本无影响,笔录对此可记也可不记。当然,对此类内容要控制谈话节奏,掌握主动权,及时做好引导,避免偏离主题。

审查谈话笔录常见问题

审查谈话笼统概括、事实模糊。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执纪人员认识不足。一些执纪人员每年要查办的案件数量较多,对一些拟给予轻处分的案件,认为只要基本违纪事实存在即可,无需面面俱到。二是记忆模糊供述不清。比如,对一些时间跨度较长或违纪行为发生次数过多的收受礼金违纪案件,谈话对象难以确定每一笔的发生时间和数额,致使笔录笼统概之。三是规避责任避重就轻。在一些涉案人员较多、责任层次交叉复杂的责任追究案件中,相关人员为了规避责任或包庇他人,在审查谈话中闪烁其词、口供不一,致使事实难以还原,责任层次不清。

笔录制作不连贯,枝节横生。一是前后笔录供述不一。与同一谈话对象多次谈话中,未注意前后内容衔接,造成同一人对同一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甚至自相矛盾,影响违纪事实认定。二是共同参与人供述不一。在多人参与和共同违纪案件中,如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等,因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分散,相关人员可能只参加其中部分环节,未必知道全部违纪过程,审查谈话中可能出现多人供述不一。三是审查谈话与书证脱节。既有实体上的,也有程序上的。实体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未结合书证反映的信息进行,造成谈话内容与书证内容不能相互印证;程序上的脱节,主要指审查谈话内容与书证提取要素之间发生矛盾,如笔录中出示的书证提取时间在笔录形成时间之后等。

谈话忽视主观方面,定性存疑。主观方面是违纪事实认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事实因不同的主观方面会对应不同的构成要件,影响最终的定性量纪。但实践中,一些执纪人员未认识到主观方面的重要性,在审查谈话中挖掘不充分,认为违纪事实客观存在就行,主观上怎么考虑并不重要。事实证明,不同的主观方面能直接影响违纪性质的认定,也是量纪时认定情节轻重的重要标准。

规范完善审查谈话笔录工作

正确对待谈话笔录的差异性。首先,要允许供证差异的存在。每个谈话对象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因记忆、看待问题角度等原因,不可能对同一事实的表述达成高度一致,存在一定差异性是客观的,只要供证保持基本一致即可。其次,多人多环节案件要注意整、零互化。对涉及人员较多、责任层次分散的违纪案件,执纪人员应化整为零,分别就违纪过程的各个环节分别向不同参与人核实,再将不同参与人的供述、书证化零为整,形成违纪事实基本轮廓;最后再针对情节突兀环节个别突破,实现前后连贯、一脉相承,还原违纪事实。再者,避免出现存有歧义的语句。不同谈话对象因语言表达习惯或地方方言等因素,一些看似符合当时谈话语境、能够理解的语句,时过境迁,再来审阅时有时会觉得语义模糊。对此,审查谈话中要注重追问,对存有歧义语句作出具体阐述,避免后续处理被动。

细化执纪人员的职责。一是突出案件主办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主办人是一个案件的重要角色,承上启下,贯穿案件的整个执纪审查过程。主办人要全程对案件事实、证据等进行审核,尤其对稳定性较弱的谈话笔录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把好关,确保供证总体一致。二是强化案件协办人的对接责任。因协办人不完全熟悉整个案情,在完成指定外查工作中要强化其对接责任,即及时将外查取证、谈话情况向主办人报告,看是否达到取证要求;如与已掌握事实存在较大差异,应根据主办人意见继续与取证对象交流沟通,甚至批评教育,对外查内容进行调整完善。三是加强主谈人与记录人之间的密切配合。谈话前,针对不同谈话对象,主谈人与记录人提前商定谈话方案,并就谈话重点可能面临的问题做好预案;谈话中,记录人除了做好记录,还应注意谈话氛围的调控,适时加以补充;谈话后,主办人对谈话笔录进行审核把关,确保记录完整、重点突出。

建立内部预审机制。内部预审机制是指在执纪审查中,指定业务能力相对较强的人员同步对案件事实、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完善的制度。执纪审查是一项通力合作的工作,尤其对采取审查措施的重要案件,需要进行多人次、多回合地谈话,同时出于案情保密考虑,参与人员也不可能都熟悉整个案情,对此,建立内部预审机制,就是通过执纪审查室内部同步进行审核,确定外围谈话取证是否到位、笔录内容是否符合事实认定要求等,及早发现问题及早纠正,提高审查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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