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已废止】关于《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罚款幅度自由裁量规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1-23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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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行政处罚罚款的自由裁量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营造“一杆尺子度量,一个口径对外”的阳光执法氛围,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原则: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依法规范、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六项原则。
(二)实施范围:本规定仅限我市范围内原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范围内常见的行政处罚罚款自由裁量。“四品一械”( 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案件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严格遵照《浙江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3号)、参照《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试行)》(浙食药监规〔2016〕19号)文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一般遵循:对无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按照裁量幅度区间30%以上70%以下基准值计算裁量(上限减去底限之差乘以30%加上底限值至上限减去底限之差乘以70%加上底限值的幅度区间);有法定从轻、从重情节的按照裁量幅度区间规定的幅度基准值30%以下、70%以上调整裁量。
(三)实施主体:本规定由局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局办案机构负责裁量权的具体实施;局监察机构负责裁量权实施的行政监察。
四、明确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2018年1月23日)起实施。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方式。
本规定由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读,解读人:郭峰,联系电话:87028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