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5/2018-144646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科技
发布机构: 001008006002005 成文日期: 2018-10-10

诸暨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诸暨市科技局内部审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0-10 10: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科技局

各科室、下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诸暨市科技局内部审计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科技局

2018年9月26日

 

 

 

诸暨市科技局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内部管理水平,促进科技创新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诸政办发〔2018〕7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绩效情况的行为。应当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严格内部管理和监督,强化约束机制,遵守国家财经法纪,促进廉政建设,加强财务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维护本单位的经济利益和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为科技创新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服务。

第三条  市科技局成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内审工作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下设工作组,办公室、行政审批服务科(综合计划科)负责人为组员。内审人员应由具有内审资格的内审领导小组成员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并报内审领导小组审定。局办公室具体承担本局系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接受市审计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接受依法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第二章  审计职责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履行下列审计职责

(一)对本局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进行审计,一般每年审计1次。

(二)开展局内部的专项审计。

(三)对本局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审。

(四)对本局的经济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六)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和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对属于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审计事项,可委托外部审计,聘请社会审计力量和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三章  审计权限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根据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四)对在审计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制止。

(五)对在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及时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并配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好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七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和局内审领导小组成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局相关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被审计单位执行。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局内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

(四)内审机构对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或追踪调查,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五)在审计过程中,及时收集证明材料,编写工作底稿,建立档案,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审计人员职责

 

第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和人员的职责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以及内部审计准则、规定,按照要求实施审计。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水平。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知识,以及其它必备的有关知识。

(四)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审慎、保密。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