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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诸暨市安全生产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1 15:14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强化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及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委〔2018〕2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7〕35号)、《绍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市安全生产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绍市安委〔2018〕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市安委会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不到位的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和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第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开展约谈:

  1. 安全生产指标超过控制指标的;

  2. 发生一起死亡2人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死亡1人的工矿商贸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被一票否决的;

  3. 事故处置不力,致使事故级别上升或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4. 发生危化品泄漏或爆炸等事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 连续发生有较大社会影响生产安全事故的;

  6. 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信息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

  7. 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8. 组织领导不力,未按时完成市人民政府或安委会部署的安全生产专项工作任务的;

  9. 对所在辖区、所在行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建设等行为打击不力的;

  10. 存在区域性安全隐患,未开展集中整治或无相应预案、对策的;

  11. 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上访,产生不良影响的;

  12. 上级督办事故未按要求完成调查,或未落实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的;

  13. 市安委会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约谈由市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市安委会领导审定后,启动约谈程序。约谈小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监察委、安全监管、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行业技术专家组成,可视情邀请组织人事部门、新闻媒体等参加。

    第四条  约谈程序:

  14. 约谈经批准后,由市安委办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程序、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等;

  15. 被约谈方应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主要教训以及采取的整改措施等;

  16. 约谈会议由市安委会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双方讨论分析,确定整改措施及时限;

  17. 形成约谈会议纪要,市安委办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视情抄送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

       第五条  整改措施落实与督促:

  1. 被约谈方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将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报市安委会,由市安委办视情进行现场核查;

  2. 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未有效遏制事故多发态势的,由市安委会进行通报,执纪执法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从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约谈不代替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对有关责任人的问责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安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安委会2011年6月28日印发的《诸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诸暨市安全生产约谈制度(试行)>》的通知(诸安委〔2011〕6号)同时废止。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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