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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安全评价过程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1-11 15:17 浏览次数:

各镇乡(街道)安监站,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

       为规范我市安全评价工作(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下同),提高安全评价质量,充分发挥安全评价作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现就我市当前开展的安全评价工作提如下要求:

  1. 为切实掌握我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相关情况,有效实施监管,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应将评价开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清单(电子版)实时反馈给安监局危化矿山科和镇乡安监站。

  2.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对于第三方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应按整改要求严格落实整改,第三方评价机构应指导并跟踪企业的整改,由安监站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原则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有困难的应及时向安监局危化矿山科或所属镇乡(街道)安监站申请延期。未按期限落实整改的一律视为未开展安全评价,并将依法查处。

  3.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及时报诸暨市安监局危化矿山科备案。未进行备案的企业,市安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4. 为准确掌握我市化工企业的基本情况,请各镇乡(街道)站对辖区内化工企业开展摸排,要求全覆盖、不遗漏,并按表格(附件1)如实填写基本信息,于12月28日前报送危化矿山科。

    各镇乡(街道)安监站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务必将上述要求通知到辖区内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安全评价及备案工作。

     

    联系人:陈伯辉  电话:0575-87013833、80707822(传真)  QQ:807954764

     

     

     

    诸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4日


信息来源:市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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