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8-106955 主题分类: 政务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11-12
文号: 诸政办发〔2018〕96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18-0019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15 14:1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法制办)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力破解小微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59号)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绍政办发〔2018〕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小微企业融资创新

       (一)鼓励银行机构大力发展小微企业贷款。出台银行机构小微企业和省级中小型科技企业贷款补偿办法,金融机构对当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2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新增贷款时,按净增额的0.5%以内给予风险补偿(最高限额200万元)。鼓励银行机构开设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科技支行、社区支行等特色分支机构,给予一定的财政存款支持等政策。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对完成“三个不低于”和“两增两控”任务的法人银行机构,在全市银行机构进行年度不良贷款考核时提高对其小微企业贷款的容忍度,可比平均贷款不良率高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市银监办、财政局、经信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各银行机构要积极推广无还本续贷类贷款,创新随借随还类和中长期流动资金类等贷款产品,有效解决贷款资金期限错配等问题。引导金融机构稳定贷款资金,不断贷、不抽贷。进一步完善应急转贷资金管理,提高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效率,鼓励新设立镇级应急转贷资金,做好小微企业应急转贷工作(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财政局)

      (三)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全市再贷款、再贴现资金优先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在符合政策基础上向小微企业贷款比例较高的金融机构倾斜,对小微企业签发、收受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金倾斜,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新增信贷优先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推动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全市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努力挖掘小微企业信贷需求。(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

      (四)引导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自身实际,到证券交易所、“新三板”、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等上市挂牌。鼓励小微企业积极运用资产证券化、公司债、银行间市场债等多样化融资工具,有效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推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机构落户新金融大厦,努力实现创新创业主体和项目与地方资本市场的有效对接。发挥上市公司作用,推动项目本地投资,带动区域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五)加快政府产业基金投资运作和项目落地,鼓励政府产业基金参股在我市设立且主要投资我市的市场化基金,重点投向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材料、“互联网+”等重点产业小微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四换三名”等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经信局、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局)

       二、全面落实和创新财税支持政策

      (一)对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小微企业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微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且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依法给予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二)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予以公示,目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向小微企业收费。涉及小微企业的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收费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局、税务局、公管办)

      (三)对前一年度有出口实绩但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出国(境)参展的补助比例上调至60%,每个展位补助限额同比例调整为2.4万元。根据诸暨产业实际,筛选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展会,建立展会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会的小微企业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按每只标准摊位5000元补助(不足的按实补助);每次展会标准摊位最多补助2个,光地最多补助36个平方米。单家企业国内展会每年最多补助不超过15000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加大“个转企(公司)”、“产转法”、“小升规”、“下升上”的支持力度。“个转企(公司)”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免收交易手续费。收录到“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或小微云平台系统的“个转企(公司)”小微企业给予法律援助、财务指导等第三方服务费用每年3000元(当年度实缴税收地方财政贡献1万元以上)资金补助,连续补助三年。“个转企(公司)”当年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额度予以全额奖励(奖励每家限额30万元)。当年新“产转法”服务业企业,按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1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每家限额50万元)。

       对当年新纳入国家统计笼子(网上直报)的限额以上法人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不含拆分),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小升规”“下升上”企业(不含拆分),自升规次年起,按当年度实缴税收比上一年度增幅达到10%以上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单年最高不超过50万,连续奖励3年;三年中如退出规上(限上)行列,则不予兑现。未列入亩均效益排名A类的“小升规”企业,在升规当年和次年按照A类企业享受政策支持,如在两年过渡期中退出规上,则按其实际排位享受政策。“小升规”“下升上”政策兑现的企业需满足政策对应年度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涉税营业额达到对应的标准。“小升规”企业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继续享受财政支持、税费优惠、社保费率下浮和社保补贴等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经信局、服务业发展办)

       (五)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范围,在2020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含100万元)。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的创新型小微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内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国家出台新的涉企税收优惠政策,按新的优惠政策执行。(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大力支持新兴产业发展

        (一)加强重点产业培育,遴选一批初创型、科技型、外向型、品牌型小微企业,建立梯度培育库,运用小微云平台系统加强信息共享共建,实行定制化联系帮扶,推进科技研发、金融帮扶、专业知识、银商合作、工匠技能合作共享,建立科技型小微企业动态管理机制。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探索发起设立天使基金、种子基金等多元化微型企业股权投资基金,优化产业结构,壮大产业规模,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科技局)

        (二)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带以本人为主研发、可转化能应用的科研项目、成果或技术,离岗创办与本人在事业单位所从事工作相关的小微企业的,与单位签订离岗协议,明确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社会保险、科研成果归属、收益分配等事项后,可在6年内保留人事关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具体按《关于转发〈绍兴市鼓励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离岗创业创新实施细则〉的通知》诸人社发〔2017〕35号执行)。归国留学生、境外人才创办科技型小微企业,可参照相关人才政策在启动资金、子女就学等方面予以全力支持。支持小微企业申报各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相关奖励补助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诸政办发〔2017〕115号)执行,其中被认定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省财政再给予5万元经费支持;大力推进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发展,加快实施以“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化+”为核心的小微企业改造提升工程。积极推动小微企业上云,协调云服务商对小微企业提供技术、资源等支撑。培育一批个性化定制、云制造、虚拟生产、创意设计等新业态小微企业。(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经信局、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快小微企业发展平台建设。鼓励建设小微企业园区,建成运营3年内按第一档享受分类分档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房产税优惠。全面实施“低散乱”块状行业整治提升行动,鼓励镇乡(街道)通过新征土地或采取土地置换的方式建设标准厂房,鼓励建设小微两创园区,相关奖励补助按《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振兴实体经济(传统产业改造)财政专项激励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诸政办发〔2017〕123号)执行。鼓励发展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建设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相关奖励补助按《中共诸暨市委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强市工作的政策意见》(市委〔2018〕59号)执行。

大力发展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对注册在诸暨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新入驻使用面积300(含)平方米以下且年实缴税收5(含)万元以上的给予30元/平方米/自然年的运营补助,按照每年实缴税收情况补助三年;使用面积500(含)平方米以下且年实缴税收5-10万元的给予30元/平方米/自然年的运营补助,年实缴税收1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50元/平方米/自然年的运营补助,按照每年实缴税收情况补助三年;使用面积1000(含)平方米以下且年实缴税收10-20万元的给予50元/平方米/自然年的运营补助,2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80元/平方米/自然年的运营补助,按照每年实缴税收情况补助三年;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年实缴税收20-30万元的给予80元/平方米/自然年的运营补助,30(含)万元以上的给予100元/平方米/自然年的运营补助,按照每年实缴税收情况补助三年。地下车库面积不列入补助范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当年税收地方留存部分。企业入驻时间以企业向属地单位申请并得到审核确认的时间为准。(责任单位:市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城东建管委、开发委、商贸城管委会)

        四、全面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一)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市场准入,对“最多跑一次”改革事项实行动态梳理和发布,全面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深化落实诸暨“一证通办”、“一码通用”,形成信息共享优势。构建在线咨询、网上办理、证照快递送达的“零上门”机制。全面推进登记全程电子化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开展个体工商户、未开业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全面推进在特色小镇、科技孵化园区、众创空间等区域内的创客,允许其按工位号登记注册。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加快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库,引导小微企业规范诚信经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发挥政府采购对小微企业的支持作用。负责编制部门预算职责各部门,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予以6%--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公管办、经信局)

       (三)深入实施“三名”为重点的企业家素质提升“百千万”培训工程,重点开展现代技术、现代金融、现代管理等知识培训,强化企业家关爱,增强企业家发现机会、整合资源、持续创新、创造价值、回馈社会的能力。(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经信局)

       五、进一步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对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协调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小微办作用,加强小微工作成员单位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持续深入开展小微企业成长之星、服务小微企业优秀项目(创新举措)认定和小微企业成长服务活动等,共同为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工作的落实,建立目标责任体系,把相关目标任务分解到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与“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小微办要健全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工作成效排序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加强对工作推进情况和工作实效进行绩效评估。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年度计划未完成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通报。(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重商、亲商、安商、富商的良好氛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作用,在市内外主流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小微企业各类创业创新的典型,着力破除制约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思维桎梏,最大限度凝聚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共识和合力。(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经信局、市场监管局)

       各镇乡(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明确具体目标、实施步骤和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

       六、附则

      (一)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补助),同一企业奖励(补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不包括新上项目和新办企业)。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96 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