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8-106928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11-05
文号: 诸政办发〔2018〕90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18-0018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退二进三”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08 16: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法制办)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实施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积极调整区域产业结构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完善城镇功能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退二进三”明确如下实施意见。

       一、准许范围

       城区三环线以内以及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

       二、实施条件

       (一)属企业申请实施“退二进三”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市域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和要求。

       2.取得土地使用权已满两年且不存在闲置情形,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清晰无争议。

       3.属市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因处置自身风险或平移承担其他企业债务额度达1000万元以上。

       4.不存在其他影响“退二进三”实施情形的。

       (二)在城镇建设或改造过程中,政府因实施总体规划需要对其中的国有出让工业用地实施“退二进三”的,应在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出让,具体由市政府另行研究确定。

       (三)经济开发区、高新区、临杭产业园、大唐袜业、山下湖珍珠、璜山轴瓦、浣东刺绣机、枫桥汽配、草塔弹簧、阮市制冷等产业园区以及店口镇、次坞镇、牌头镇、安华镇等工业主导型乡镇的工业规划区范围内应从严控制。

       三、实施原则

       (一)条件审核

       相关单位应以现行相关规划及政策为基础核实地块是否符合实施条件,原则上不得通过临时调整现行相关规划的方式来满足实施条件。

       (二)政府回收

       1.土地及地上建筑的补偿价格按现行市场价评估确定,其中城区及店口镇、大唐镇土地补偿价格不超过50万元/亩,其它区域土地补偿价格不超过40万元/亩,地上建筑物补偿额度不超过附件明确的标准,且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合计回收价格不超过150万元/亩。

       2.对原属政府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含低效用地补办)等情形,且在取得土地时政府已经给予一定土地优惠政策的,应在回收结算时核减相应的土地优惠政策部分费用,具体由属地镇乡(街道)或管委会按当时全市工业用地出让标准和实际取得土地价格的差额核定并函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3.回收补偿款在土地出让成交后30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实施出让

       1.按本意见实施的“退二进三”用地一律进行公开出让,不得设置任何影响公开竞争的前置条件。

       2.原则上应以“净地”标准实施土地出让。如地上建筑物确属结构完好、能满足新规划用途各项要求而需要保留并与土地整体出让的,实施前须经第三方专业机构(由市建管局、消防大队负责提供机构名单)检测并经市建设局、建管局和消防大队等单位确认。

       3.土地出让价格应确保回收成本及各项规税费足额提取,否则按不符合本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4项明确的情形论处。土地出让金的净收益全额归政府所有。

       四、实施程序

       (一)企业申请

       由申请实施“退二进三”地块的相关权利人(允许相邻地块联合申请)向属地镇乡(街道)或管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相应的权属证书及其目前所处状态的情况说明;

       3.地块环境安全鉴定报告、周边地块环境评价报告及地表检测报告;

       4.如地上建筑物需要保留的,须提供第三方专业机构(由市建管局、消防大队负责提供机构名单)出具报告及市建设局、建管局、消防大队等单位确认意见;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镇级初审

       属地镇乡(街道)或管委会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根据本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事宜进行全面核实。对于符合实施条件的,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以下材料:

       1.初审意见;

       2.城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图件资料;

       3.1:500基础地形电子图(2000坐标,标明实施范围);

       4.企业已提供的申请材料;

       5.其他需要提供资料。

      (三)市级联审

       市级联审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镇乡(街道)或管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并核实地块权属、面积等基本情况及初步对成本及收益进行测算后,就“退二进三”相关事宜书面征询市建设局、经信局、风险办等部门意见。

       市建设局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及时就地块是否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否位于市级重点产业集聚区和工业主导型乡镇的工业规划区等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实施条件的,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反馈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征询市环保局、公安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单位意见,汇总后形成总体意见反馈给市国土资源局。

       市风险办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及时就企业风险处置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反馈意见。

       市经信局在收到征询意见函后应及时就申请企业是否属于市级规模以上企业或龙头企业进行审核并出具反馈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及时汇总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并综合拟定地块具体实施方案后及时报市政府批准。

       (四)启动实施

       1.土地收储。市土地储备中心及时启动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补偿价值评估和集体会审后,和相关权利人签订回收补偿合同,告知并配合相关权利人限期完成权证注销、设备搬迁和职工安置等具体工作,地上建筑物不予保留的,同时还须告知相关权利人按“净地”标准做好地上建筑物拆除及建筑垃圾清运工作,涉及镇乡(街道)或管委会负责督促落实。

       2.明确规划设计。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批准意见,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相关要求,提出地块具体规划设计条件,按程序审批后提供地块最终规划设计条件书及相关图件资料。

       3.对于完成收储并达到出让条件的地块,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涉及镇乡(街道)或管委会配合,及时组织公开出让。

       五、国有出让经营性用地“退三优三”允许参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具体以下方面应作适当调整:

       (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价格按现行市场价评估确定,两者合计回收价格不超过230万元/亩。

       (二)因属政府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情形需在回收时核减优惠部分费用的,原则上按照当时市场评估价和实际取得土地价格的差额核定。

       六、其他

       (一)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企业“退二进三”发展服务业专项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诸政发〔2012〕33号)、《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业地块退二进三的有关政策意见》(2014年10月9日抄告单)以及2018年5月4日市政府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工业用地在实施“退二进三”时免提指标费的批复同时废止。

       (二)本意见实施前市政府已同意实施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

       (三)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方式实施“退二进三”的有关规定另行研究制定。

 

       附件:“退二进三”涉及地上建筑物收储补偿限额标准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退二进三”涉及地上建筑物收储补偿限额标准


序号

房屋结构类别

参考价格

1

钢筋砼结构

1800元/平方米

2

砖混结构

1500元/平方米

3

砖木结构

1200元/平方米

4

木结构

800元/平方米

5

简易结构

400元/平方米

6

简易钢棚

4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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