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8-107565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与能源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11-05
文号: 诸政办发〔2018〕8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18-0017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11-08 09:2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法制办)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优化土地要素精准配置,促进产业提质增效,加快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拟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因处置历史遗留问题需要的除外)。此前已通过市项目前期办筛评并准入的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

二、工作措施

(一)严格准入审核

1.各镇乡(街道)、相关平台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须严格按照《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诸政发(2018)12号)的规定和要求,对拟申请新增建设用地的工业投资项目进行全面审核,其亩均税收必须达到文件明确的标准、亩均效益必须达到规上A、B类和规下A类企业,并由投资单位承诺实施到位(规下企业须同时承诺投产后达到规上企业标准),否则不予准入。

2.对原属市内注册的项目投资单位,其前三年亩均效益必须达到规上A、B类和规下A类企业,否则不予准入。鼓励投资单位通过“零土地”技改新上项目;允许投资单位实施“余缺对接”、政府回收等方式去化原有存量建设用地,促使其亩均效益达到上述标准后进行项目准入,政府回收价格按市场价评估确定。

(二)完善出让价格

全市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确定为50万元/亩。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的重大工业投资项目的土地出让价格以市政府明确为准。

(三)规范奖惩措施

1.奖励措施。项目投资单位在按承诺内容和要求组织实施到位,并在其达产3年内年亩均效益均达到A类标准,且其中一年亩均税收达到30万元/亩的,由市财政局给予15万元/亩的奖励;超过30万元/亩的,每增加1万元税收奖励0.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以“一事一议”方式明确的工业投资项目不享受奖励政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奖励:

(1)项目投产(达产)时尚有部分承诺事项没有履行到位的;

(2)存在违反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等法律法规问题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的;

(3)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

1.市政府设立“工业投资项目效益奖励基金”,在按本意见实施的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中按照12万元/亩的标准提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局统筹落实。奖励基金统筹及奖励方案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研究制定。

2.取消工业投资项目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

3.项目投资单位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含违约金)后即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不动产权证,无需再提供项目开工相关证明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机制是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亩产论英雄”改革工作的重要抓手,对于提高土地要素精准配置,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意义,相关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规定和要求,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二)明确职责,规范实施。各镇乡(街道)、开发委、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积极配合,规范操作,敢于碰硬,确保工作高效稳妥。市经信局牵头开展工业企业综合评价,明确亩均效益指标,做好项目达产验收工作,并将承诺事项落实情况及时函告相关单位。市发改局要牵头做好项目前期筛选评价和准入审查,按照信用联合奖惩的要求建立“守信失信名单”,对未达到承诺标准和要求的企业纳入市级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市公共服务中心牵头做好承诺事项的跟踪监管,开展工业项目审批及联合验收工作。市财政局牵头做好达标企业的奖励工作,依法调度资金,根据市经信局出具的验收结果落实奖励,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加强工作监督力度,对相互推诿扯皮、工作不担当、责任不落实、推进效率低、政策把关不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严肃执纪问责,确保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89 关于调整完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