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7/2018-14462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发布机构: 诸暨市农林局 成文日期: 2018-12-05

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8-12-05 10:0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农林局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84号)文件精神,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种粮属性,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现象,现就我市制止粮食生产功能区“非粮化”管理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加强规划衔接。各镇乡(街道)要对现有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规划是否相衔接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并将梳理结果报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落地于法律法规和各类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区域,防止粮食生产功能区边建边占,建后被占。同时,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要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等相结合,确保建设质量。

二、严格保持种粮属性。各镇乡(街道)要对已建成的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核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也会将自然资源审计中发现的非粮化地块信息逐一发送至各个镇乡(街道),各镇乡(街道)要根据调查和审计反馈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严格保持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确保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鼓励农民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发展双季稻等粮食多熟制,提高粮食复种指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积极支持发展稻菜轮作等“千斤粮万元钱”的高效种植模式,提高种粮效益,激发农民种粮积极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不含粮食生产配套设施用房,下同)、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不得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立项实施多年生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业等非粮食类政府投资扶持项目。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种植多年生经济作物、苗木和挖塘养殖水产的,不得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并按有关规定督促农业生产者恢复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非粮化”严重的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享受粮食生产功能区水稻生态补贴等政策。

三、加大种粮支持力度。各镇乡(街道)要在市里补贴政策的基础上积极筹集和落实配套资金,将土地集中流转与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结合起来,引导土地向种粮大户、家庭农场、粮食专业合作社等粮食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流转耕地50亩以上、期限3年以上且每年种植稻麦等粮食作物一季以上的粮食规模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种粮保护补偿。市里也将统筹水稻生态补贴、水稻产业提升、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耕地保护补偿、粮食绿色高产创建、病虫害统防统治等项目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粮食订单向粮食生产功能区倾斜。优先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生产服务设施用地指标,支持水稻育秧、谷物烘干和农机综合服务等设施建设。

四、加大保护执法力度。各镇乡(街道)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一经发现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毁坏种植条件的,及时向当地行政执法部门报告,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及时处理。

五、落实种粮保护责任。粮食生产功能区是粮食稳产高产的示范区,也是稳粮保供的核心区。各镇乡(街道)承担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管护和种粮保护责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委员会要履行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保护义务,督促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合理利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耕地,多种粮、种好粮。对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新出现大面积(占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20%以上)“非粮化”现象,要及时制止并督促整改。

 

 

 诸暨市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