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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修改〈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5 10:35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诸政办发〔2014〕7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修改〈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9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等形式反馈至诸暨市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联系单位:诸暨市财政局

单位地址:诸暨市人民中路356号

联系人:斯露杨

联系电话:0575-87351102


关于修改《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

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全市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规范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诸政办发〔2014〕72号)的规定,我局对《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 :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改)



                                                                                                                                                   诸暨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5日




附件:

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

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改)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诸政办发〔2014〕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市政府行使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的所有人身份,并统一办理房屋、土地所有(使用)权证;

(二)负责经审批同意的房地产出租、出借等相关工作,实行统一公开招租;负责对经批准处置的房地产实行集中统一处置;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的对账、清查登记、日常监督等工作;

(三)负责建立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处置等电子档案,做好电子档案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是房地产的占有、使用单位,对所占用的房地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房地产管理制度、办法和细则;

(二)负责本单位房地产(包括闲置的房地产)日常管理、维护等工作,并做好出租房产的水电费扣缴、房屋修缮、房地产资产移交相关的协调和衔接及后继管理工作;出租房产后继管理、维护等费用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三)组织实施本单位房地产登记、定期清查,并做好新增资产的审核、验收等工作,办理本单位房地产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有关资产变动的申报手续,防止资产流失;

(四)接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房地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闲置的房地产(不包括公有住宅),由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开招租,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确定。具体遵循以下出租流程:

(一)出租闲置的房地产到期前二个月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出租方案,并填报《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申请表》(附件1),报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二)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和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共同参与并组织实施行政事业闲置房地产招租,并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做好房地产资产移交的相关工作;

(三)统一向社会公开招租的房地产价格形成。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首次拍租以评估报告中确认的评估价为准,流拍后再一次拍租的价格可以进行调整,调整的最低价格为评估价的百分之八十。

(四)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统一招租。资产管理使用单位配合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做好公开招租的方案、资料归集工作;

(五)出租闲置房地产的协议签订: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资产所有权人)、资产使用管理单位(资产管理使用人)共同与承租人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开具税务票据。

第五条  对因违章行为而形成的房地产及产权有争议的房地产原则上不予招租;被有关部门已认定为危房的房地产一律不予招租;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产使用管理单位提请市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出租、收回自用或调剂使用:

(一)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需要租用行政单位房地产,又不适用公开拍租方式的;垂直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需要租用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又不适用公开拍租方式的;行政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之间租用办公场所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办公场所的调剂使用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行政事业单位、全额事业单位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之间租用办公场所的按评估价格协议出租;

(三)原出租的房地产,到期不出租自用的,由使用管理单位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方可自用,并报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四)对有特殊原因或历史原因造成不适宜公开招租的闲置的房地产,秉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由使用管理单位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批准后,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根据批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按市场实际情况的合理价格,进行协议招租或续租;租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七条  房地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房地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出、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房地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方可处置。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才能予以处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地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由占有使用单位提出处置要求,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审核,由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报财政部门按处置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经审批同意后,由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按相关程序进行处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房地产完成审批后,由公共资产管理中心整理相关权证资料,送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权证资料的核对,并要求诸暨市房地产管理处对处置资产进行实地踏勘和复测,确保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相符。核对之后进入公开处置流程。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房地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处置申请报告

2、《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房产)

3、处置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通过公开处置的,应当通过有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处置包括公开拍卖和公开竞投。首次公开拍卖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起拍价。第一次流拍后再一次起拍的价格降价幅度不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十。再次流拍的,起拍的价格降价幅度应报市财政局同意后方可拍卖。意向交易价格不低于最后一次流拍价格的,可按最后一次流拍价格进行再次拍卖。公开竞投参照公开拍卖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结束后必须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产注销。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处置评估过程中公共资产管理中心、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派员与评估公司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并要求评估公司对房产面积进行实地测量。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四条  实行“收支两条线”原则。市级各部门(包括下属单位)租赁收入及处置收入由市共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单位管理性质编排部门预算。各镇乡(街道)及教育、卫生系统等的租赁收入及处置收入按单位预算管理性质分类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预算单位管理性质编排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教育、卫生主管部门、国有公司及部队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参照执行,在财政局公共资产管理中心的指导下做好本级房地产管理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报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二0一九年自一月一日起施行,原诸财资〔2015〕52号<关于印发《诸暨市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附件: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申请表.xls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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