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17/2018-144590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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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诸暨市农林局 | 成文日期: | 2018-02-27 |
关于印发《诸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局机关相关科室,局属相关单位: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诸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诸暨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分解表
2.主要任务单位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表
3.诸暨市2018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季度报表
4.诸暨市镇乡(街道)2018年配合开展农产品抽检任务表
诸暨市农林局
2018年2月27日
诸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以及市农林局职责文件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坚持依法开展、规范有序、问题导向、保障安全和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 市农林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制定、第三方承检机构招标、统一对外联系、组织风险会商、督促监测落实以及监测信息收集、通报和公布等工作。
第四条 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市农林局组织开展的种植业产品(包括食用林产品)的质量监测;负责农产品监督抽查;负责会同局绿化造林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香榧博物馆和市经济特产站,配合上级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抽样;承担由市农林局负责的检测不合格样品的跟进处理工作。
第五条 市畜牧兽医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市农林局组织开展的畜禽产品的质量监测;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的抽样;配合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好畜禽产品的监督抽查和检测不合格样品的跟进处理。
第六条 市农林局森林资源科负责对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其经营利用产品的质量监测;配合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好检测不合格样品的跟进处理。
第七条 市农林局绿化造林科、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市香榧博物馆和市经济特产站分别按照负责竹笋、粮油、香榧和蔬菜、水果、茶叶、银杏、板栗以及中药材等的产业分工,按要求选择合适的基地,与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商定,共同配合上级部门抽样;配合做好不合格样品的跟进处理。
第八条 市农林局按照“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主要监测种植、养殖和畜禽贩运、屠宰环节的农产品。
第九条 开展农产品质量监测,应从开始收获销售、正在收获销售或收获贮存待销售的农产品中抽样,从畜禽贩运、屠宰环节中抽样。除抽样检测禁用药物、限用农药或其他禁用物质外,一般不在农产品收获前的种养过程中抽样。
第十条 农产品定量监测重点抽检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规模大户的农产品,抽检“三品一标”、主导产业、出现过质量问题的基地的农产品,抽检群众关注度高、问题暴露相对集中或特殊时段的农产品。
第十一条 市本级组织的农产品定量监测,在一个年度内,对同一主体的抽样应不超过3次,每次抽样样品应不超过3份,同一品种每次抽样样品应不超过1份。
应如实完整填写抽样单,并符合绍兴市食品安全检验信息共享平台输入信息的要求。
第十二条 承担农产品定量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获得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证书(CMA证书)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证书)。
第十三条 农产品监督抽查应按“双随机”方式进行,每半年集中组织不少于1次,平时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应保持运行安全与稳定,落实检测人员;每月按要求完成检测任务;如实填写《诸暨市农产品抽样检测记录簿》;抽样检测覆盖辖区内全部规模生产经营主体。
市、镇二级农产品质量检测室向公众开放,提供快速检测免费服务。
第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一项惠民实事,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年度监测计划和监管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如若调整监测对象、样品数量、抽检时间、检测参数等应报请市农林局同意。
第十六条 抽检发现问题农产品,应及时开展监督抽查,追溯问题根源;涉及市场或加工环节的问题农产品要移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所有问题产品处置率要达到100%。
第十七条 根据监测结果及提示的隐患问题,组织风险会商,进行风险预警,开展排查治理,通报信息,建立闭环处置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上级部门抽检发现涉及本市的不合格样品,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在规定时间内,将负责跟进处理的情况书面报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由局领导审核后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纳入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全文下载】诸农林发16(关于印发《诸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制度》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