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24/2018-146127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
发布机构: | 市环保局 | 成文日期: | 2018-03-01 |
关于印发《诸暨市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各科室、单位:
《诸暨市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诸暨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日
诸暨市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17〕29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浙环发〔2017〕41号)、《关于实施大气污染物总量指标动态管理的通知》(绍市环发〔2017〕36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诸暨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建设项目(不含城镇配套公建项目和社会保障性质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第二章 总量指标的核定与申购
第三条 建设项目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指标,来源于“十三五”规划期前建成投运的工业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或结构关停等减排措施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可替代总量指标”为工业企业本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与采取减排措施后正常工况下年排放量的差值。按照“以减量定增量”原则,对挥发性有机物新增总量指标实行年度、月度总量控制。
第四条 指标申购对象为经相关部门立项且已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环评报告)涉及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企业单位,企业申购总量指标不得超过环评报告核算总量(按比例替代后)。
第五条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或排污许可证发放前,须取得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环评报告要单独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情况,包括产生工艺环节、原辅材料消耗、治污设施建设运行、污染物产排总量和排放标准符合情况等,对企业原有项目进行污染源排放现状分析,通过内部挖潜提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平衡方案。建设项目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
第六条 符合《
新(扩)建项目VOCs总量指标按比例替代后小于0.1吨/年(含)的,可直接按环评报告核定的总量申请;大于0.1吨/年且小于2吨/年(含)的,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获取;大于2吨/年的,经环保部门重大项目集体审议会议同意后通过公开抽签的方式获取。
属于地市级以上重点项目或“大好高”项目的,在不突破全市年度控制总量的前提下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直接获得。属于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委托诸暨审批的除外),按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规定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总量指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申购:
(一)申请。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指标的获取由企业提出申请,由环保局审批科受理。申请企业需准备总量指标交易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总量申购报告、环评报告(可简本)、委托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抽签。原则上每月上旬开展一次抽签,遇指标需求情况突变时可适当增加或减少频次。参与抽签的企业人员需随带身份证及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
(三)公示。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指标抽签当场公布中签结果,并在诸暨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示。未中签的企业顺延至下一轮参与抽签。
(四)确认。中签企业自中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环保部门签订总量指标交易确认表,确认表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有效,逾期环评报告未受理或排污许可证未核发的,确认表作废,企业须重新参加抽签。即日起如国家规定对挥发性有机物指标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则企业须按规定在领取环评批复或排污许可证时缴纳足额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污单位排污权使用行为的执法监管,依法查处超过排污权指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年度计划总量指标、总量控制计划、申购交易等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和其它渠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诸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前本市发布的文件如涉挥发性有机物部分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上级部门有其他涉挥发性有机物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诸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
操作手册(抽签)
第一章 准入条件
一、交易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二、交易标的。工业建设项目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
三、交易方式。通过公正抽签的方式确定中签企业,实行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平衡。
四、交易对象。指标申购对象为诸暨市行政区域内经相关部门立项且已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企业单位(不含城镇配套公建项目和社会保障性质建设项目)。
第二章 交易规程
五、资格审查。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交易的单位必须提供下列资料:总量指标交易申请表、项目立项文件、总量申购报告、环评报告(可简本)、委托授权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总量控制。实行年度、月度总量控制,每年可交易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量,由环保局根据省市下达的减排目标结合本市实际测算,并在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示,月度总量控制原则上按月等量供应。
七、抽签规则。
(一)号码获取:按照企业报名时间顺序,依次编号;顺延至次月的重新按顺序编号。
(二)抽签人员:首轮抽签人员由环保局工作人员抽取号码决定,次轮抽签人员为首轮中签企业代表,第三轮抽签人员为次轮中签企业代表,按此规则滚动进行,直至抽签终止。
(三)总量累计:每轮抽签后公布中签企业及其指标数量,并对历轮数量进行累计。
(四)抽签终止:当某轮抽签后总量指标累计数量超过当月控制值时,该轮即为该次抽签最后一轮,抽签终止。
八、中签确认。抽签当场公布中签结果,并在诸暨市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公示。中签企业自中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环保部门签订总量指标交易确认表。
第三章 监管办法
九、信息公布。市环保局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交易信息。
十、确认表作废。中签企业与环保部门签订的确认表1个月内有效,逾期环评报告未受理或排污许可证未核发的,确认表作废。由企业或环评中介原因造成连续两次确认表作废的,取消抽签资格3个月。
十一、争议调解。挥发性有机物交易过程出现争议的,相关企业可向环保局申请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