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4-23 15:5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民政局
政策原文

   

    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

      《诸暨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试行)》主要的法规依据有:《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浙民福〔2016〕26号)和《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镇乡(街道)敬老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诸政办发〔2017〕124号)

       二、文件制定必要性说明

是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的必要措施。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该文件于2018年开始由民政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之后分别向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求意见,均无意见建议,形成最终的《诸暨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试行)。

       四、文件内容的说明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具有专业养老服务或医疗、健康服务业从业经历和经验,经营业绩突出,社会信誉良好;具有与承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管理服务团队和一定的经济实力;各镇乡(街道)可以根据所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功能定位设定其他资质条件。

       2.准入方式:镇乡(街道)会同民政、财政等部门制定具体招标方案,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确定的公开招标方式,公正、公平招标,确定运营主体;新建机构采用设计、运营同时招标。

       3.政策支持。政府保障机构基本设施,机构运营后,经委托方、监管方审核,给予相应的专项建设资金补助;运行保障。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制定的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税费减免、运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人才队伍保障等扶持政策;床位补助。在委托运营期间,由社会力量出资扩建、兴建的新增床位,按民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助政策享受补助;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收住特困人员、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的,镇乡(街道)应将其供养经费、补贴经费转入接收机构。机构人员培训、资格认定、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与公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