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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严格” 进一步规范高中招生工作
发布日期:2018-05-30 09:00 浏览次数:

  近日,市教育局发文进一步规范高中招生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招生秩序,深入实施阳光招生工程。

  文件指出,要严格规范各类招生宣传。禁止招生学校未经局领导小组批准擅自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QQ、微信等媒体和自媒体进行招生宣传;禁止招生学校未经局领导小组同意擅自到初中学校,或单独召集初中学校干部、教师进行招生宣传;禁止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人员上门直接接触学生及家长进行招生宣传;禁止普通高中在市内校外任何地点开展定点设摊招生;禁止用虚假信息、不实广告误导学生及家长;禁止组织任何涉及他校的招生宣传等。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招生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局下达的高中招生计划,公办高中严禁计划外招生,其他高中按规定控制招生规模。各招生学校须事先公布符合相应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在招生过程中擅自增加或减少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该项工作列入公办和公建民营学校的年度重点审计事项,并与民办学校的经费补助等扶持政策挂钩。

  严格控制招生录取最低分数线。由市招生办根据高中招生计划和考生志愿等核定各普通高中的录取分数线,并设置全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未经局领导小组同意,各普通高中不得擅自利用降分等方式抢夺生源,不得招收录取最低控制线以下的考生。

  严格按规范发放奖(助)学金。各招生学校要立足党风廉政建设和严肃财经纪律的高度,依照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有关经费管理使用和市发改局有关教育收费审核备案的规定,规范、科学制定本校奖(助)学金发放办法。学校奖(助)学金总额控制在事业费(由学费和住宿费两项组成)总额的3%以内,其中用于新生资助入学的不超过1%。相关细则须经校务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并确保标准合理、程序规范、手续齐全、资料完备、账目清楚。严禁奖(助)学金“体外运作”,严禁以自由支配权替代规范性制度实施奖(助)学。

  严格规范招生学校及招生人员行为。各招生学校不得以口头、书面等形式对考生和家长乱承诺、签定协议、收取保证金等;不得给本校教师下达招生指标,进行变相有偿招生;不得发放“招生回扣”、“招生奖金”、“招生补贴”等;不得发送虚假、无效的学校招生录取通知书;不得以教职工停课、放假等方式组织校内人员外出招生;不得组织任何与招生相关的聚会聚餐,或变相邀请中心学校及初中领导、班主任、任课老师、学生家长到校参观考察。

  严格规范初中学校及相关教师行为。各直属初中和镇乡(街道)中心学校、初中校长要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把招生宣传关和党风廉政关。对全体教职工进行一次纪律教育,特别要加强对毕业班任课教师尤其是班主任的专题思想教育与业务培训,严明纪律,确保行为规范、服务优质。要向广大学生及家长全面、准确地宣传各项招生政策,客观、公正地介绍各招生学校,科学指导学生填报好志愿。不得强制或诱导学生报考指定学校;不得以各种借口代替学生填报志愿;不得向招生职能单位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各种生源信息;不得接收招生学校赠送的礼金、礼品和有价证券等,不得接受招生学校的吃请和娱乐、考察等活动。


编辑:(周烨蒂)
信息来源:浣东街道和济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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