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17/2018-144641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业
发布机构: 诸暨市农林局 成文日期: 2018-07-11

关于印发《2018年诸暨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1 15: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诸暨市农林局

各镇乡(街道)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市畜牧兽医所,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201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浙农专发〔2018〕40号)、《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浙农专发〔2016〕30号)《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和《全国家禽H7N9流感指导意见》(农医发〔2018〕10号)等文件的要求,科学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8年诸暨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农林局 

                           2018年7月11日 

 

 

2018年诸暨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

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浙江省布鲁氏菌病防治计划(2017-2020年)》、《2018年浙江省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浙农专发〔2018〕40号)、《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浙农专发〔2016〕30号)、《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农医发〔2018〕10号)等要求,我市将组织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包括H5亚型和H7亚型)、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马传贫、马鼻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优先防治动物疫病的监测,血吸虫病、牛结核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非洲猪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蓝舌病(欧洲8型)等重点外来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重点做好“3+2”病种(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马传贫和马鼻疽)监测工作。

各镇乡(街道)要认真组织开展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等优先防治病种分布状况和流行态势。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的监测。要有效评估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继续推进种畜禽场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与评估工作,强化外来动物疫病、新发病监测预警和风险分析评估,科学研判防控形势,为防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要继续做好动物疫病的主动监测,科学设计监测实施方案,主动获取科学真实的监测数据;进一步加强被动监测,对报告的不明原因死亡等疫情情况的动物要及时采样监测。根据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测分析,提高数据采集、分析、报告的科学性、系统性和指导性。

(二)坚持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要做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小反刍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监测采样工作,掌握群体免疫状况,科学准确评价免疫效果。各镇乡(街道)要做好采样和联系养殖场配合抽检工作及监测养殖场日常免疫工作。

(三)坚持定点监测与常规监测相结合。根据本辖区动物疫病流行特点、防控现状和畜牧产业分布等情况,持续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猪瘟、新城疫等疫病的常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综合考虑监测场点的代表性,按季度开展牛羊病、禽病和猪病的定点监测采样工作,确保及时掌握每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和疫情动态变化,掌握具有地理分布特征的监测调查数据,为防控动物疫病和有关疫病消灭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四)坚持专项调查与紧急调查相结合。各镇乡(街道)要持续跟踪动物养殖、流通、屠宰加工、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动物疫病流行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及时了解基本流行病学信息,开展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定期分析疫病发生与流行风险,提高早期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能力。发生紧急疫情时,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当出现疑似或确认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疑似或确认发生疯牛病、痒病、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或新发病例,疑似或确认发生牛瘟、牛肺疫等已消灭疫病;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布病、结核病、蓝舌病等主要动物疫病发病率等流行特征出现异常变化的,局部地区或养殖场(小区)较短时间内出现导致较大数量动物发病或不明原因死亡且蔓延较快疫病的,要及时开展紧急监测和追踪调查,科学研判疫病流行和扩散趋势。

(五)坚持疫病监测与净化评估相结合。各镇乡(街道)要积极推动疫病净化工作,进一步加大种畜禽场和乳用动物养殖场疫病监测力度,推动养殖企业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净化。鼓励、支持和引导具备条件的种畜禽场和规模养殖场主动开展主要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评估。

三、任务分工

(一)市畜牧兽医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市级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结合本市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自然环境等因素,按生物统计学原理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监测实施方案;负责实施全市免疫抗体监测制度;负责组织实施春秋季集中监测工作,完成各镇乡(街道)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新城疫、猪瘟、小反刍兽疫等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出现突发动物疫情及相关事件时,负责实施紧急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其他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二)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建立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监测力量,组建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队,实施辖区内流行病学调查和评估;负责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新城疫、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的日常监测采样和春、秋季集中监测采样工作;负责辖区内结核病、布病、血吸虫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采样监视和流行病学调查任务。

四、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任务

根据养殖情况和监测预警、防疫决策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各镇乡(街道)的具体监测任务量。2018年度本市全年监测任务量详见附件2。

(一)重大动物疫病重点监测任务

1.种畜禽场监测。各镇乡(街道)要对辖区内的种畜禽场开展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的监测抽样。种禽场(包括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种猪场、种羊场每年至少采样监测2次。采样面覆盖所有免疫群体,采样兼顾多个群体。

    2.美丽牧场抽样监测。各镇乡(街道)对列入全省美丽牧场建设、农业部标杆示范场和省级标杆示范场范畴的养殖场(小区)应至少每年开展1次强制免疫病种免疫抗体的监测抽样。

(二)常规监测任务

1.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市畜牧兽医所每月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包括H5亚型和H7亚型)、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疫病免疫抗体监测工作,每个场点的采样监测数量不小于30份。

2.家禽H7流感监测:按照《全国家禽H7N9流感防治指导意见(2018-2020年)》等要求,各镇乡(街道)要把H5和H7亚型流感监测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辖区内种禽场、商品禽场、家禽屠宰场(点)、活禽交易市场或农贸市场、家禽集散点(包括大型养禽企业销售平台、养禽专业合作社、贩卖户暂养地等)、无害化处理场等重点区域的H7流感监测,监测对象包括鸡、鸭、鹅和其他家禽,以及高风险区域的环境样品等,重点评估家禽免疫后禽流感抗体水平,掌握群体免疫状况,重点监测H5、H7亚型流感病毒变异及流行状况,追踪家禽流感病毒变异特点和趋势。

(1)活禽批发市场每月监测;家禽定点屠宰场每季度监测;农贸市场监测可结合春秋集中监测进行,每年至少2次。每个点同步采集≥30只家禽的血清样品和咽喉/泄殖腔拭子。

(2)种禽场(包括祖代、父母代种禽场以及国家级家禽基因库的种禽)每年至少采样监测2次(填报监测明细信息时必须明确填写为种禽场,不可与商品代养殖场混淆),每场同步采集≥50只家禽的血清样品和咽喉/泄殖腔拭子。

(3)规模养殖场和其他家禽养殖场(户/村)可结合高致病性禽流感日常监测以及春秋季集中监测进行。采样数量每场不小于30份。

(4)对人感染H7N9流感病例有活禽接触史或活禽交易市场暴露史的,有关镇乡(街道)要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溯源监测工作。

市畜牧兽医所负责完成辖区内H7N9流感免疫抗体监测工作。各镇乡(街道)组织做好辖区内家禽养殖场(户)采送样工作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规范样品采集工作,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建立进场抽样监督核查制度,确保养殖场(户)采送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

3. 家畜布病监测。各镇乡(街道)要继续对辖区内牛、羊等易感动物的种畜场、规模养殖场、散养户等场点开展家畜布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及时诊断扑杀病畜并分析布病传播关键风险点,进一步加大辖区内家畜布病防控和净化工作力度,推进布病净化县和净化场创建。要对所有乳用、种用牛羊逐头监测,规模牛羊场、散养户、交易市场等抽样监测,采样时兼顾不同批次的动物,确保场点全覆盖。具体要求见附件1。

4.小反刍兽疫监测。根据《全国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2016-2020年)》、《浙江省小反刍兽疫消灭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市畜牧兽医所要继续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重点对辖区免疫后1-3月内的羊群开展监测,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种类的羊,采样场点兼顾种羊场、商品代羊场、活羊交易市场、散养户、羊屠宰场等。其中,监测商品代羊场不少于20个,大于20的采样监测20个场点,少于20个的全部场点采样监测;对活羊批发交易市场开展随机采样监测,采样群体重点为省外调入羊群;对活羊屠宰场(点)、散养户等场点开展抽样监测,同时负责完成各场点样品的血清学监测工作,确保年度每个场点年度抽检1次以上。监测工作可结合在布病调查工作同步进行,每批次采样不少于30份。

5.家畜血吸虫病监测。 4-10月,各镇乡(街道)要对2016年-2017年查到仍然有钉螺孳生环境、历史上家畜有较高感染的、或尚有残存螺点的乡镇区域内放牧的牛、羊和马属动物开展家畜感染情况监测和野粪监测。对从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川、云南等7个血吸虫流行疫区调入饲养的牛羊等家畜,以及家畜交易市场所在村和毗邻村及水系下游村的家畜(重点是耕牛)等也要开展抽样监测。辖区内有牛羊屠宰场的,要重点对来自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云南、四川等7个流行疫区调入屠宰的牛羊开展抽样监测。每年至少抽检1次,场群覆盖不同疫区调入地;每批次不少于30头。

6.狂犬病监测:4-6月,各镇乡(街道)要根据辖区内养犬密度和免疫工作情况,对农村免疫犬和宠物犬进行采血抽查,及时了解犬只的免疫效果。同时对宠物犬、免疫犬集中开展一次抗体水平监测,样品采集应在犬、猫狂犬病免疫1个月后进行。病原检测以发病动物监测为主。要对狂犬病死亡或疑似发病的犬、猫和家畜进行扑杀,采集脑组织等病原学样品送国家狂犬病实验室,送样前要相关情况上报至省疫控中心。

     (三)集中监测任务

重大动物疫病集中监测。5月、11月全市组织开展以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小反刍兽疫等疫病为主的集中监测。集中监测采样任务量详见附件3。

市级负责集中监测样品的采集和血清学监测,并在5月20日和11月10日前将春、秋季集中监测的所有样品送到绍兴市畜牧兽医所。送样的同时附上集中监测的场点明细表和送样清单(电子版)。

    

(四)定点监测任务

禽病定点监测:诸暨市是禽病定点检测县(市),选1个种禽场、2个商品代饲养场和1个批发市场(屠宰场或农贸市场),每个监测点每季度采样监测一次,每个场点同步采集禽血清和禽咽喉/泄殖腔拭子(样品数量要求详见附件4),每个批发市场每季度采集30份禽血清样品和50份禽咽喉/泄殖腔拭子;定点屠宰场(点)重点采集待宰前家禽,兼顾不同来源地的家禽。若辖区内有病死家禽集中无害化处理点的,采集至少10组以上家禽组织病料(包括淋巴结、气管、脾脏等)。在每季度第二个月的15日前完成本季度送样任务,二季度和四季度的监测送样可结合春秋季集中监测送样。

五、结果分析与报告

(一)疫病监测、疫情月报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为提高我市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基础数据的信息化应用水平,增强信息数据报告的时效性和统计分析的科学性,在每月22日前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完成动物疫病监测报表和动物疫情月报的报送工作。

(二)信息反馈

各镇乡(街道)要及时将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反馈给相关的采样场点,确保各采样场点及时掌握畜禽健康状况。对监测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疫病免疫合格率未达到农业部要求的,特别是免疫合格率为零的场(点),要迅速开展调查,重点跟踪监测,综合分析原因,及时督促相关场点采取对应防控措施,消除疫情隐患。

六、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具体见附件5、附件6。

七、其他工作要求

(一)要科学选择重点监测场所,加大采样量和监测频率,提高疫情预测预警的准确性。要重视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以及发现病死或不明原因死亡畜禽、野生动物和鸟类样品,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的地区进行采样。采样对象需覆盖所有畜禽种类,采样场点兼顾种畜禽场、规模场、活禽交易市场、散养户、畜禽屠宰场、无害化处理场以及候鸟主要栖息地等,确保规模场或自然村抽样检测面达到100%。散养户的监测以1个自然村为1个监测采样单元。

(二)为确保样品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追溯,采样时必须规范、完整、准确地填写采样登记表(由省疫控中心印制),详细记录采样畜禽的免疫、疫病史、流通等情况,准确填写畜禽种、饲养类型、免疫次数、疫苗类型(如灭活苗、弱毒苗、灭活高效苗、细胞弱毒苗、组织弱毒苗、脾淋弱毒苗等)、毒株类型(如Re-6/7/8,高致病性或普通猪蓝耳病灭活或弱毒苗等)、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免疫背景数据,市场屠宰场环节采集的样品需提供畜禽来源和检疫证号。要按照生物安全有关要求做好样品(如畜禽血清、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畜禽组织病料等)的采集、包装、处理、保存和运送工作。向省疫控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怀疑高致病性病原样品时必须派专车运送。

(三)采集的血清样品在检测工作结束后应及时送省疫控中心,确保在采样后30天内送达。采集好的各类病原学样品应尽快(24小时内)送省疫控中心,不能送达的须及时低温冷冻(-20℃及以下)保存,并在15天内送省疫控中心。不同种类样品具体要求如下。

1.畜禽血清样品要求透明、不能溶血和腐败变质;家禽血清量不少于0.5mL/份,家畜血清量不少于1mL/份。

2.采集的牛羊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样品中应加入含有8-10mL的细胞培养液(Hanks液、DMEM等)或PBS缓冲液(0.04mol/L,pH7.4)作为保存液。

3.采集的禽咽喉/泄殖腔拭子、羊眼/鼻腔拭子、涉禽环境样品、野鸟新鲜粪便、猪粪等样品中应加入含有适应浓度抗生素的10%甘油PBS缓冲液(pH7.0-7.4)作为保存液。

4.抗凝血要用含有肝素抗凝剂或EDTA的真空采血管采集,采完后轻轻倒转采血管3次,然后将抗凝血转移至2mL离心管并置4℃保存(不能冷冻保存),每管血量不得低于1.5mL。

(四)采样检测人员需穿戴好防护设备(如一次性防护服、手套、口罩等)后方可进行布病、奶牛结核病、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等样品的采集或检测操作,并避免防护设备破损和刺伤皮肤。操作完毕后,应严格按照生物安全要求妥善处理相关污染物品,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人畜感染。

(五)根据绍兴市下达的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应及时制订适合我市实际的监测计划实施方案,并报绍兴市畜牧兽医所,同时将动物疫情和监测信息报送的负责人和联系人、各定点监测场点和联系人名单报省疫控中心。

(六)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费预决算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专项经费监管,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七)为保持监测工作的持续及完整性,2019年初的监测工作暂按本年度计划执行。

联系人:寿旭东、邹永杰

联系电话:0575-89095780、89095799。

 

附件:1.2018年家畜布鲁氏菌病监测方案

2.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任务表

3.2018年集中监测采送样任务表

4.2018年诸暨市定点监测采送样任务表

5.2018年主要动物疫病监测方法及判定标准

6.口蹄疫非结构蛋白抗体监测方法和程序

7.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明细报表

 

 

 【全文下载】诸农林发57(关于印发《2018年诸暨市主要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