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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诸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13 20:12 浏览次数:信息来源:市财税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诸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财政局            诸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诸暨市广播电视台

 

 

诸暨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浙江广播电影电视局、浙江省新闻出版局、浙江省文物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教〔2013〕229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统筹安排、保障重点、分级负担、公平分配、专款专用”的原则。

  (一)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负责统筹专项资金和地方财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各项支出。

  (二)保障重点。市财政局根据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全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重点项目和实施计划,保障落实重点项目经费,按计划完成项目实施任务。

  (三)分级负担。各镇乡(街道)(街道)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四)公平分配。市财政局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助。

  (五)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安排应当按规定用于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公共文化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等支出。具体包括: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图书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2.镇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广电站以及镇乡(街道)图书分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

  3.农村文化礼堂、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指对前款所列各项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所发生的支出和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费用。包括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等用于陈列布展的支出。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博物馆、纪念馆、非遗展示馆免费开放减收门票的补助;

  2.图书馆、文化馆、综合文化站等提供免费开放服务的补助。

  (四)开展公益性文化活动

  1.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的补助;

  2.送戏下乡(含民营剧团)的补助;

  3.送书下乡的补助;

  4.周末剧场的补助;

  5.市民影院的补助;

  6.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7.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包括相关主管部门开展比赛、展演、展览、文化走亲和节庆文化等活动的支出,以及对农村(或社区)优秀业余文化团队开展活动和购置器材的补助。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

  1.文化低保工程的补助;

  2.广电低保工程的补助。

  (六)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等支出。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有关部门、绍兴市委市政府和诸暨市本级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1.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非遗展示馆的建设和设备购置,根据实际建设规模和运行状况酌情予以补助。

  2.镇乡(街道)图书分馆、综合文化站、广电站的建设和设备购置根据实际建设规模和运行状况酌情予以补助。

  3.农村文化礼堂、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和广播室建设和设备购置及农家书屋建设和出版物补充更新实行项目化管理,专项申报,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平台和数字资源建设等视建设规模、运行状况酌情确定补助。

  (二)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

  1.市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三馆设施运行维护(含陈列布展)补助,实行项目化管理,专项申报。

  2. 农村文化礼堂、村(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含农家书屋)等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管理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行政村广播室运行维护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1.市图书馆、文化馆免费开放补助每年不低于30万元,市博物馆免费开放补助每年不低于50万元;

  2.镇乡(街道)综合文化站实行免费开放补助,视服务效能量化考核结果给予奖励。

  (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1.农村“2131”电影放映在完成下达任务的前提下补助300—450元/场。

  2.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举办的公益性“送戏下乡”演出活动,在完成下达任务的前提下,综合性文艺演出每场补助0.6—1万元。

  3.市级财政补助市图书馆送书下乡专项购书经费不少于30万元。

  4.周末剧场在完成全年惠民演出任务的基础上,每场补助3.5—5万元。

  5.市民影院在完成全年放映任务的前提下,每年补助75万元。

  4.广播电视对农节目制作播出的补助和奖励。

  5.开展其他群众文化活动的补助。市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节庆活动、展演、展览、展示、比赛等群众文化活动,根据实际支出发放项目经费;县市级文化走亲平均每场补助2万元,乡镇级文化走亲每场补助0.2-0.3万元(书画走亲0.2万元,演出活动0.3万元);对农村(或社区)业余文艺团队的补助,采用星级考核、评优奖励等方式给予入选团队0.5—1万元的补助,对代表诸暨参加绍兴市、省或全国活动的团队酌情予以配套补助或奖励。

  (五)保障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权益

  1.文化低保工程的补助。用于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开展的,重点针对低收入人群、外来务工人群、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文化服务补助。补助采用项目申报制,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审定申报的项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的社会影响和投入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2.广电低保工程的补助。“广电低保”工程补助对象是:经市民政局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和城镇“三无”对象、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家庭、领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等低收入用户;对市总工会认定的本年度特困职工等特殊群体的广电服务补助。采用项目申报制,由广播电视台负责审定申报的项目。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的社会影响和投入情况,酌情予以补助。   

  (六)文化人才队伍建设

  用于直接从事公共文化服务的人才培养、村级公共文化设施管理人员和村级文艺骨干的培训,以及组建文化指导员、志愿者队伍等支出。该项目视培训人数培训学时酌情补助,此项补助资金由市文广局统筹安排。

  (七)省委省政府决定以及省有关部门、绍兴市委市政府和诸暨市本级根据需要确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包括文化示范工程创建、群众文化活动品牌培育等支出。实行项目化管理,单独申报。

  基本补助标准可以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和财力可能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申报审批

  第五条  各相关单位申请专项资金,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于每年7月底前上报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广播电视台等相关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各类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方案和经费预算;

  3.公共文化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经费预算;

  4.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应数据;

  5.开展群众文化活动相关资料及活动记录;

  6.文化低保项目,广电低保补助相关依据材料;

  7.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相关经费补助方案,人才培养培训活动记录;

  8.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和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等。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相关主管部门的初审方案,结合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规模,会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广播电视台负责联合确定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同时,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方案,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项资金落实到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市财政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发放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工资,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补助资金的,或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停止项目补助、追缴专项补助资金等措施,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市广播电视台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市财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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