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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8-07-03 14:27浏览次数: [ ]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年度工作计划,5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焕带领教科文卫工委,对全市以中小学生为主要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市具有教育部门核发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共198家,主要分布在城区三个街道及大唐镇、店口镇;具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机构(教育咨询公司、幼托机构、看护机构等)共805家,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教育培训机构217家。近年来,我市坚持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规范化管理,最多跑一次改革不断深化,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年检年审与考核评价进一步抓实,办学行为进一步规范,非法培训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通过多种手段,积极引导和推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品质办学,全市社会教育培训事业总体上正朝着健康有序方向发展。一大批依法经营、规范办学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二、存在问题

(一)审批多头,准入把关难。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由市场监管、民政、教育、人社等多个部门负责,其中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发照,教育和人社部门许可发证。虽然从去年开始,源头审批从上到下作了调整改进,恢复了学科教学前置许可审批,但准入门槛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依然存在,设施设备、消防安全、房屋质量、食品安全、公共卫生、接送车辆等审批把关主体缺位。

(二)监管空头,违规查处难。由于审批多头且有缺位,监管主体不清晰、责任不落实,加上措施难具体难明确,导致监管主体不到位,对无照无证、有照无证、超范围经营、违规办学行为及安全与环境等问题难以开展日常性检查和及时处理。

(三)执法无头,联合处置难。由于单个部门无执法权或力量不足,难以独立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职能、机构、人员尚未到位,难以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尚未明确牵头组织协调部门,导致关停取缔、现场处置难。

三、对策建议

为响应上级的要求,回应群众的呼声,策应现实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控制民办教育机构“乱情”,跳出“乱了查,查了批,批了无人管又乱”的怪圈,促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上下联动,分级负责“查”。首先,市级层面要建立临时领导协调机构,制定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形成清单,统一行动部署,明确工作要求,强化督查通报。其次,镇街层面要承担起属地管理责任,发挥主体牵头协调作用,组织开展排查摸底、登记造册,区分不同类型,建立问题清单,报告上级政府,通报相关部门;编制具体行动方案,协调治理行动,做好群众发动和政策宣传工作,营造治理氛围。第三,建立长效机制。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镇街属地管理,部门分工合作,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镇街全科网格平台管理,建立日常巡查、突击检查和举报核查常态发现机制;健全“谁审批,谁主管,谁监督”的长效监督机制;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牵头,主管部门协同及其他单位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检查、早处置。

(二)左右联合,分类处置“治”。首先,按照“规范一批、整改一批、关停一批”的总体治理目标,各登记许可部门和相关监督部门要派出专业人员,组成联合检查小组,依托镇街排查摸底提供的对象名册和问题清单进行重点检查。然后按照检查情况,各部门分头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其次,对符合条件、规范经营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审批监管部门联合审批,做到“规范一批”;同时,对经过整改可以达标并愿意整改的对象,由各部门分头负责,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做到“整改一批”,达标后再补办审批手续。第三,对不具备条件或经过整改仍未达标的,由镇街牵头,以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为主体,相关执法部门协调配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必要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单位配合,多管齐下,合力执行,做到“关停一批”。

(三)内外联手,分流疏导“防”。为了既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又满足其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需求,方便孩子家人的接送看护,以解决家长的“三点半烦恼”等后顾之忧,建议教育部门想方设法对学生课外教学实行校内校外“两手抓”。首先,学校要坚定教育主体性,坚守教学主阵地,坚持校内教育为主、校外培训为辅的方针,担当起教书育人全面发展的责任。校内既要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又要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承担起文化课教学达标的任务和责任。为此,学校是否可以适当延长学生的在校时间,开设不达标学生的文化补习班;同时,探索开设不同需求的兴趣班;此外还要保证规定时间的体育锻炼活动,开展素质教育,实现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抓住了这一“手”,就可以让那部分本应在校内的教育需求回流。其次,教育部门要明确和坚持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定位,引导其发挥有益补充作用,形成校内校外差异化互补格局,让校外培训机构更多地承担起扩展、提升、深化的教学,兴趣特长的教学和社会化的教育。第三,教育部门要严格源头审批把关,明确准入条件,对教学对象、课程设置、师资力量、办学条件等实行全面把关;要加大办学过程监管,制止超范围经营和不规范办学行为,防止贻害学生、欺骗家长,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要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建立“黑名单”、信誉公示、负面清单等监管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优胜劣汰退出机制,将民办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导入良性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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