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45/2018-137885 | 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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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 | 2018-08-15 |
关于开展流通领域汽柴油等商品质量监测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履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职能,进一步加强汽柴油等商品安全监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对流通领域车用汽油、普通柴油、车用柴油等商品进行一次质量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区域及对象
全市流通领域车用汽油、普通柴油、车用柴油等商品批发、零售经营单位。由市市场监管局随机确定具体抽样单位名单,并于开展抽检工作前一天通知相关镇乡(街道)。
二、受检品种及数量
全市抽检车用汽油5批次,普通柴油和车用柴油15批次。
三、时间安排
2018年8月。
四、抽样要求
相关镇乡(街道)组织执法人员持本《通知》到各受检企业的营业场所、仓库随机抽取检测样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配合抽样工作,抽样单、抽样工具等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提供,抽取样品交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中7.3.1.1.2条款规定抽取组合样。所用样品按规定购买,抽检费用由市市场监管局承担。
五、检测依据
GB 19147-2016车用柴油(Ⅴ),GB252-2015普通柴油,GB19157-2016车用柴油,GB/T 4756-2015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取样法(手工法),产品明示质量指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GB/T 28863-2012《商品质量监督抽样检验程序具有先验质量信息的情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令第85号《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六、收费标准
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非食品类商品标准执行。
七、抽样结果处理
本次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将由市市场监管局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经检测发现有质量问题的,由相关镇乡(街道)组织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查处。
八、异议处理、复检权利及注意事项告知
对于抽检结果有异议或提出复检的,应当告知下列权利及注意事项:
被监测人或者标称生产企业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测结果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承检单位承担,对不合格样品复检时,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应采用原样检验。不可以在原样上进行的,需向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说明原因,经同意后,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原承检单位承担。
联系人:市市场监管局消保科张勇,联系电话:87022123。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