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5家减为25家 浙江开启新一轮省级派驻机构改革

2019-01-04 16: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不变的是派驻机构的名称,变的是工作职能、履职要求。”2018年12月19日,浙江召开省纪委省监委派驻(出)机构改革工作会议,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代主任任振鹤的讲话掷地有声,为众所关注的省级层面深化派驻改革方案和机构人员调整情况揭开面纱,由此开启了浙江派驻监督的新篇章。

“这意味着省级层面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省纪委组织部负责人说,本轮派驻机构改革,省级层面派驻(出)机构数从35家减少为25家。派驻(出)机构数减少后,原有的编制和处级领导职数不变,平均每家派驻机构人数达到9.8人。同时,综合考虑干部的能力、职级、年龄和性别等因素,对人员进行合理搭配,实现了机构设置更加科学、力量更加集中、监督更加有力的改革目标。

“改革后,我们还明确驻省教育厅、驻省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分别对省属高校、企业履行监察监督职责,经省监委同意,可以分别调查省属高校和省属企业管理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明确驻省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省级民主党派机关的监察对象。”该负责人说。

“减少派驻机构数量,只是这次省级派驻机构深化改革的一个直观变化。”该负责人表示,这次省级派驻机构改革力度之大、涉及人员之多,为近年来少见。虽然机构数减少了,但综合派驻机构数增加到23家,并对52名干部进行了交流轮岗。这样改的目的是全面加强对派驻机构的领导,着力破解派驻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散而少’,难于开展有效监督等问题。他表示,面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对象范围的大幅扩大,有力削减存量、有效遏制增量的任务仍然艰巨的实际,为切实提高派驻监督质量,浙江在此次深化省级层面派驻改革中,尝试从派驻机构统一管理这一关键环节进行破题,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推动聚焦监督首责,让以往一些派驻机构存在的“选择性监督”,发现问题“一谈了之”“一函了之”,甚至出现“零执纪”等现象,在本次改革后都成为“历史”和“过去式”。

统一管理量化考核,破解监督含糊缺位问题。根据前期改革部署,省纪委省监委着力强化对派驻机构干部的统一管理,出台省纪委省监委干部管理工作办法,与委机关通盘考虑、一体推进,实现选调录用、选拔任用、轮岗交流、教育培训和党建工作“五个一体化”目标,以进一步增强派驻机构干部的凝聚力和归属感。同时,专门出台派驻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办法,实行以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为重点的量化考核机制,更好地推动聚焦监督首责,发挥好考核的激励约束作用。

定期会商压实责任,解决机制运行过慢问题。在压实主体责任方面,此次改革明确派驻机构的监督责任,督促驻在部门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建立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党组(党委)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等工作机制。为更加高效地运行现有机制,省纪委省监委还建立了派驻机构与委机关职能部门信息共享、共同研判驻在部门政治生态、办案协作等机制,实现协同监督、一体监督。

强调“四个精准”监督,强化派驻机构干部责任担当。此次改革要求派驻机构在履职方面要落实监督责任,把监督作为首要职责,精准把牢职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精准盯牢监督对象,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在关键人、关键处、关键事、关键时下功夫、做文章。明确监督内容,精准开展监督检查,做到政治监督绝不含糊、推动履职绝不缺位、聚焦问题绝不手软,纠正“四风”绝不松劲。规范监督方式,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严细深实”的工作作风,实现惩处极少数、严管厚爱大多数的政治、纪律、社会综合效果。

据悉,浙江还将研究出台深化省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意见,进一步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并要求市县纪检监察机关深化派驻机构改革也参照省一级模式,于2019年6月底前全部到位。(浙江省纪委监委||责任编辑 杨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