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45/2019-12171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 成文日期: 2019-10-31
文号: 诸市监管〔2019〕96号 文件登记号: DZJD68-2019-0002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操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1 14:4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政策解读

各所,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

        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规定及上级登记机关的要求,局制订了《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操作规程》,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经局党组讨论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31日


《关于处理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冒用他人身份证明骗取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市场监管总局《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以及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清算组成员等备案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申请人有书面证据证明身份可能被冒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开具的居民身份证的遗失报案证明)。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本人提出行政许可撤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委托他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企业住所所在地市场监管所(特殊情况局稽查大队)(以下简称承办单位)提供经过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其他科室、直属单位或派出机构接到申请人的来电来访,告知其需本人携带身份证、报案证明到相应承办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承办单位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相关线索具体登记、受理、调查取证,在此基础上撰写调查总结报告并交局政策法规科审核;负责有关文书的送达等工作。

稽查大队负责所办案件的调查取证指导及特殊案件的登记、受理、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承办单位调查终结报告的审查。

第八条 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提请局行政许可审理委员会讨论,根据行政许可审理委员会作出的准予撤销或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撤销登记决定书、办理准入系统撤销登记业务、公示撤销信息、档案归档等工作。

其他科室(单位)按职责做好协助配合及指导工作。

对同一案源线索涉及多个所辖区,需要相对一致的处理决定,或案件情况复杂、存在企业正被有关机关立案、资产已被质押、抵押等情形、需要专题研究的,由案源接收单位或承办单位书面向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提出,提请局行政许可审理委员会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章 办理规程

第九条 承办单位收到虚假材料获取企业登记的线索材料后,应参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指导申请人详细填写《行政撤销申请书》(附件),并做好登记工作。认真核验被冒用人本人签字的撤销登记申请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本人到场的,核实原件)。被冒用人还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第十条 承办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调查核实,并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包括被冒名登记时间、具体登记事项、登记机关联系方式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调查终结并作出调查结论的,终止公示。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进入调查取证程序,要通过查阅冒名登记行为涉及的档案材料,对公司住所或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公司相关人员、登记代理人或利害关系人等方式,对冒名登记基本事实进行调查,并根据需要征询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对被冒用人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调查取证一般应在90日内完成。调查终结后,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并交由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主张与冒名登记相关的民事权利正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尚未作出判决、裁定或生效判决、裁定尚未执行完毕的;或者有证据证明冒名登记涉及的股权存在争议,各方尚未达成一致的,承办单位应中止调查,并相应延长公示期。

第十三条 局行政审批服务科收到经政策法规科审查后的调查终结报告后,提交局行政许可审理委员会对调查材料进行会审,作出准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建议。

情节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提交局领导班子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作出准予撤销或者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由承办单位将撤销登记决定送达申请人;不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还应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作出准予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完成电脑系统撤销登记的处理。营业执照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撤销登记信息在公示系统中公示,办公室做好撤销登记数据更新及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在核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方式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可对中介机构和个人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由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当事人提供他人虚假身份信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在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代理其他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时,应启动实质审查。

第十七条  撤销登记决定所形成的所有材料,由行政审批服务科单独立卷,归入登记档案。

第四章 撤销决定适用

第十八条 承办单位经过调查确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清楚,或者公司和相关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调查且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局行政许可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冒名登记成立的,应当依法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已认定冒名登记事实的,应作出撤销登记决定。

第二十条  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撤销登记,或者撤销登记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应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有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对该次登记知情或事后曾予追认,或者公示期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经调查属实认定冒名登记不成立的,应依法作出不予撤销登记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于基本事实存在较大争议,或有明显证据表明当事人知情或应当知情的,或者发现被举报的冒用行为背景复杂,与股权归属、合同效力、代理行为等民事领域纠纷交织,司法部门尚未作出判决裁定的,应谨慎做出调查结论。

第二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将撤销(不予撤销)登记决定送达冒名登记的公司及被冒用人。在调查过程中已发现公司通过登记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可以直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该公司

第五章 信用惩戒

第二十四条 信用监管科负责将冒名登记的直接责任人录入全国虚假登记责任人数据库。对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作为登记申请人的,可以启动实质审查。对虚构事实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逃避债务、偷漏税款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各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并实施信用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冒名取得公司变更或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所涉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六条 冒名登记被撤销后,因冒名登记导致的被冒用人相关信用惩戒和市场禁入措施停止执行。行政审批服务科应及时更新数据,信用监管科应及时解除信用约束措施。

第二十七条 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认定撤销登记的决定错误的,可以撤销该决定,恢复公司原登记状态,并通过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第六章 部门协作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与公安、税务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在撤销冒名登记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调查终结后,由行政审批服务科负责向公安、税务、金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征询意见,并根据反馈情况,作出最后决定。

第三十条 做好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及时推送撤销冒名登记相关数据,推进被冒用人无辜受限问题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操作规程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