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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诸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公告

2019-11-28 12:52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市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划定诸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予以公布:

一、诸暨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为:

(一)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等设施的保护范围为保护线以内的区域。

(二)各类排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有更严格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保护。

二、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应当与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下列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损毁、盗窃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穿凿、堵塞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四)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五)建设占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四、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向社会公开。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诸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