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9-124916 主题分类: 旅游、服务业综合类
发布机构: 市府办 成文日期: 2019-10-31
文号: 诸政办发〔2019〕39号 文件登记号: DZJD01-2019-0007
有效性: 有效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发布时间:2019-11-04 16:1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府办 政策解读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发展全域旅游,全力推进大湾区健康休闲文旅目的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浙江省全域旅游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实施意见》(浙旅发组办〔2017〕1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和金融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等若干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19〕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促进旅游项目投资建设

(一)对落地在《诸暨市全域旅游总体规划》重点区域内,且符合《中共诸暨市委办公室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招商质量的意见》(市委办〔2018〕64号)文件要求认定的旅游“大、新”项目,给予用地、能耗、金融等要素优先保障,在水、电、气、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给予优惠。对项目达到“大项目”投资额度四倍以上标准或对我市全域旅游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可享受“一事一议”政策。

二、推动旅游产品品质提升

(二)对新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以酒店业权威杂志《H0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且开业运营满一年,属限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50万元;对新引进国内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以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且开业运营满一年,属限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经营主体30万元。

(三)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当年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

(四)对新评定为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的乡镇,当年奖励100万元;对新评定为浙江省3A级(含)以上景区镇的镇乡(街道)、浙江省3A级景区村的行政村,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

(五)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对新评定的金叶级、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当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七)对新评定的浙江省金桂品质饭店、银桂品质饭店,当年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八)对新评定的浙江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精品民宿(乡宿),当年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绍兴市精品民宿,当年奖励8万元。

(九)对新评定的全省五十强和全国百强旅行社,当年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品质旅行社,当年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2亿元、3亿元的旅行社,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十)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绍兴市级各类产业融合示范点(如:示范基地、营地、集聚区、特征企业、优秀项目等),当年分别奖励经营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三、鼓励开发旅游特色产品

(十一)景区常态化接待游客的演艺活动全年演出100场以上且每场演出时长40分钟以上,经认定,一次性补助30万元。

(十二)鼓励旅游企业研发、推广如枫桥经验研学游、西施文化研学游、乡村旅游、红色旅游等具有原创性、主题化、体验型的旅游新产品(线路)。对旅游企业进行考核评比,设立“产品研发推广奖”,一等奖1个,奖励15万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10万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5万元。

(十三)鼓励乡村依托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利用自然村落、闲置农房,培育发展精品民宿、特色餐饮、文化创意、运动休闲、健康养老、观光农业等新兴乡村旅游业态,对新开发具有2个以上业态,且有明确、统一的品牌,实现常态化运营,年住宿游客达到1万人次及以上的,属规上服务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该经营主体100万元补助。

四、加快旅游市场开发

(十四)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营销策划、媒体宣传、文创设计、宣传品制作、线上线下旅游推广活动和旅游市场分析等。

(十五)对旅游企业、镇乡(街道)参加由市旅游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的节会活动或统一品牌宣传推介活动的,按其实际出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单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六)对旅游企业参加旅游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各类交易会、展销会、博览会的,给予每家每次2000元及摊位费50%的补助;展位因转角通道有“开口费”的,视作摊位费的一部分。每个参展主体在同一展会中最多补助3个标准摊位且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七)对组团来我市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住宿的(每晚计1人次,依次类推),且每年组团游客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20元/人次的奖励,其中对组织市外单位来我市职工疗休养,住宿两晚及以上的,另增加10元/人的奖励;对组织境外游客来我市旅游并住宿的(每晚计1人次),且每年组团境外游客达到3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给予60元/人次的奖励;一次性组织40辆以上的自驾游车队,来我市游览1个及以上收费A级景区并住宿的,给予组织企业一次性5000元奖励。本项奖励都需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方可兑现。

五、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设施

(十八)A级旅游景区、浙江省旅游风情小镇、浙江省3A级(含)以上景区镇、浙江省3A级景区村,正常运营三年后,对游客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标识系统、景观游步道等公共服务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的,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同一单位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十九)对市统一规划建设的生态游步道,进行年度评选,入选为精品游步道的,每条补助运维费用5-10万元,其中,长度在10公里以内的补助5万/条;长度在10(含)-20公里的,补助8万元/条;长度达到20公里(含)以上的,补助10万元/条。

(二十)鼓励因地制宜打造新型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集旅游休憩、厕所、咨询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型驿站、观景平台、房车营地、露营地等旅游基础设施,经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备案的,每个按实际投资额(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成后运维正常的新型驿站、观景平台,每年每个予以1万元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二十一)规范设置全市旅游交通标识标牌,提升公共旅游服务水平,具体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落实。

六、推进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二)新取得(或引进)高级、中级资格的导游,且在我市旅游企业工作时间满二年(以劳务合同和社保缴纳为依据),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补助。

(二十三)旅游企业、旅游从业人员和各类旅游商品开发商,参加国家、省、绍兴市专业技能比赛和旅游商品大赛等竞赛活动获奖的,按国家、省、绍兴市竞赛同额奖金予以奖励。

七、附则

(二十四)市级层面每年统筹安排300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全域旅游发展。本政策意见涉及的专项资金奖励实行申报制。当年度全域旅游奖补项目实行竞争性申报,先完成的项目先予以奖补。

(二十五)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度参照执行。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本意见和其他相关政策条件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意见多个奖项时,按就高一项奖励,不逐项累加奖励(新评定的奖项高于原奖项的,则补足差额);同一单位不得重复享受第五、六、七项奖励;第三、五项,同一单位不得累计享受奖励。

(二十六)申报奖励时提供虚假证明和资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奖补资格,追回奖补奖金,并自查实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享受本政策。

(二十七)出现重大环境违法、重大税收违法、安全生产事故、逃废债事件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涉及欠贷欠息(由市人民银行、金融办、风险办审核确定)或金融严重失信(由市信用办审核确定)的企业,相应政策暂缓兑现。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文下载】39 关于加快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