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1/2019-124921 | 主题分类: | 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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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府办 | 成文日期: | 2019-12-13 |
文号: | 诸政办发〔2019〕44号 | 文件登记号: | DZJD01-2019-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大“最多跑一次”改革力度,深化商事登记改革,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浙政办发〔2014〕8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参照执行。
企业住所指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是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律文书送达地以及确定企业司法和行政管辖的依据;经营场所是指企业实际从事生产、仓储、门店销售(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以下条款住所(经营场所)统称为住所。
第三条 住所登记要遵循合法规范、便捷高效、宽进严管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住所应当经登记机关登记,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依法申请变更登记。住所登记,不具有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依据的作用。
第五条 住所的地址应详细填报,按照规范的行政区划、镇乡(街道)、社区(村)、路名(大楼名称、小区名称)、门牌号(房号)等准确填写。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所处位置进行详细描述。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使用真实、合法、安全的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登记环节中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
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住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推行“一照多址”。对无需前置审批的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免予分支机构登记,在营业执照上加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即可。对经营需要行政审批项目的企业申请办理“一照多址”,如许可证件上已记载生产经营场所的,可参照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不适用本条款。
第八条 推行“一址多照”,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所。除商务秘书企业外,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对生产经营场所要求不高、不易影响周边环境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软件开发、文化创意、动漫游戏等现代服务的企业,可使用商务秘书企业的住所办理注册登记。允许商务秘书企业从事企业住所的日常办公托管业务,商务秘书企业应当在其住所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公示所托管企业的名录和联系方式。
第九条 申请人以住宅(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平台服务提供商除外)、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便利店等无污染、不扰民、便民的行业,或者仅作为企业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允许作为住所登记。申请人应当遵守《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城中村、农村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住宅,可以视情放宽行业限制。
上述行业与区域范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条 住所登记实行申报承诺制与清单管理制相结合的方式。
住所登记申报承诺的,必须如实填写《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附件1)。
《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附件2)内的行业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铝合金防盗窗加工、酒吧、棋牌室、汽车修理、洗车、培训机构、养老机构、足浴、健身等行业,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可以根据需要由登记机关动态调整。
对军队、武警等单位所有,属于专项管理的房屋,应当取得相关租赁证明后方可作为住所,不适用登记申报承诺制。
法律法规对住所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不适用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不动产权属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不动产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商品市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宾馆、商场的,使用证明为商品市场、宾馆、商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场所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使用许可证》。
第十二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加强住所的监督管理,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信用”,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等与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建共享,落实市场主体住所协同监管。对查无下落的主体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不符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罚,不如实申报住所而取得工商登记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实行信用惩戒。
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对企业住所申报登记违反安全生产或环境保护等综合治理要求的,由属地政府牵头,各部门协作进行联合惩戒。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涉及许可证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登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2.《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
附件1
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表
申请人名称(姓名) | ||||
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地址 | ||||
房屋产权 所有人 | 单位名称或姓名 | 联系方式 | ||
申请人承诺 | 1.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已依法取得使用权,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一致。 2.申请人已确认该住所场所符合相关安全要求,同时不属于违法建筑、经鉴定的危房、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3.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危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体健康、对环境造成污染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已知悉《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公序良俗,不侵害利害关系业主的合法权益。 5.不以办理营业执照作为确认房产权属、认定房屋使用属性或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6.对住所(经营场所)有特定条件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承诺人承诺对上述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虚假承诺的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准入负面清单
序号 | 经营项目 | 禁止或限制区域 | 依 据 |
1 | 所有行业 | 1.违法建筑; 2.经鉴定的危房;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 《浙江省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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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 | 1.居住场所建筑物内; 2.人民防空工程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 |
3 | 娱乐场所(含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场所) | 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3.居民住宅区; 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0.新设立游艺娱乐场所出入口距中小学校园出入口交通行走距离不少于200米。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 《关于调整游艺娱乐场所与中小学校距离测量方法的通知》(浙文旅﹝2019)7号)) |
4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 1.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 米范围内; 2.居民住宅楼内(农村乡镇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除外)。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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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畜禽养殖(动物饲养) |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6 | 餐饮服务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
7 | 烟花爆竹批发零售 | 1.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储存仓库; 2.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零售场所的面积小于10平方米; 4.零售场所周边50米范围内设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 5.零售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未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
8 | 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 |
9 | 旅行社 | 1.非营业用房; 2.租期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 |
10 | 私人会所 | 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 |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厅字〔2014〕52号) 第三条 |
11 | 再生资源回收、废旧金属收购 | 商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再生资源经营限制区域; 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七条 |
12 | 活禽交易 | 二环线内。 | 《诸暨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 《诸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城区活禽屠宰交易管理的通告》(诸政发〔2014〕52号) |
13 | 烟草零售 | 1.经营燃气、化工、油漆、农药、化肥等营业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 2.幼儿园、中小学校内部以及距离中小学校所有学生通勤入口100米范围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医疗卫生机构内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6、零售点间隔距离30米之内的。 | 《绍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绍烟专〔2017〕第4号)第五条、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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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 | 1.与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 2.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 3.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4.城镇幼儿园办园规模少于6班;幼儿园未单门独院,设在多层公共建筑或高层建筑内。 5.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的通知》(建标〔2016〕246号)。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3号)第六章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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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材行业(大理石、花岗岩、高湖石、坟墓用石等) | 1.7个石材加工园区(浣东街道泰和上章自然村、王家井镇宣家弄村与外陈村、璜山镇五灶村、大唐镇冠山村、应店街镇十二都村(原诸暨吉祥电镀厂区)、直埠镇孙郭村)以外的区域; 2.已获得合法审批手续且符合建材行业规范的石材加工企业外。 |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建材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诸政办发〔2018〕16号) |
16 | 粮油仓储固定经营场地 | 1.距有害元素的矿山、炼焦、炼油、煤气、化工(包括有毒化合物的生产)、塑料、橡胶制品及加工、人造纤维、油漆、农药、化肥等排放有毒气体的生产单位,小于1000米; 2.距屠宰场、集中垃圾堆场、污水处理站等单位,小于500米; 3.距砖瓦厂、混凝土及石膏制品厂等粉尘污染源,小于100米。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及附件一 |
【全文下载】44 关于印发《诸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timevale-convert.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