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6002002/2019-142315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政务综合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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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市发改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成文日期: | 2019-12-20 |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及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市内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
为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加强配气环节价格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一、制定非居民天然气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分为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其中,非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经实施城镇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综合确定我市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配气价格为每立方米0.77元。
二、调整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除大用户外,下同)按平均购气价格与非居民配气价格之和确定,实行最高销售价格的政府指导价管理。
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同步调整我市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我市非居民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从每立方米3.48元调整为3.53元。其中,煤改气用户非居民用气价格从每立方米3.18元调整为3.36元。
燃气经营企业可根据经营成本、用户用气的实际情况,在上述价格基础上,自主合理确定下浮幅度。
三、建立非居民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我市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可作相应同向调整。
(一)计算公式
联动后的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价格联动额
价格联动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
其中:基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484号)明确的城市门站价格为准;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成本(含税)原则上以届时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城市门站价格为准,如存在多气源供气时,按不同气源购进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二)联动启动点
原则上与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同步调整,但确定价格联动启动点及价格调整幅度时综合考虑其他成本变动等因素。上级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对调价额度、联动机制调整周期等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方案公布
由燃气经营企业提出调整建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提前5个工作日在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四、其他
以上政策从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此次不作调整。各燃气经营企业应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