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01/2019-133407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水利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9-12-25
文号: 诸政办发〔2019〕46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 12- 25 15: 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诸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期、安全、可持续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逐步实现农村供水与城市供水同质、同标、同服务,根据《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诸暨市2019-2020年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财政资金投入的农村饮用水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饮用水工程,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生产及其他用水的活动,包括城镇供水管网及其延伸饮用水工程、单村及联村饮用水工程。

第四条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要求,充分考虑农村饮用水工程规划与土地利用、城镇发展、美丽乡村建设等规划有效衔接,建立健全“从源头到龙头”的全过程标准化建设和管护机制,构建完善市域农村供水总体布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批准市水利局编制的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市水务集团统管责任,督促加快实施。定期公布单村及联村供水工程免征水资源费范围。统筹安排市域内农村饮用水年度运行管理资金,确保全市农村饮用水安全,并将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部门、镇乡(街道)重点工作考核。

第六条  市水利局是农村饮用水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编制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规划和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考核细则等。具体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工作,对饮用水水源实施统一监管,每年组织一次全市农村饮用水管水员业务培训,负责全市单村及联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对市域内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进行不定期检测(监测),会同镇乡(街道)和生态环境分局、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范围划定、卫生检测、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工作,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

第七条  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的健康影响评价和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指导做好卫生监督相关工作。

第八条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指导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发改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投资300万元及以上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审批及工程验收相关工作(300万元以下项目由市水利局负责;上级部门另有要求的,按上级要求执行);负责建立健全合理的农村水价机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居民节约用水。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与长效管护资金保障,把农村饮用水运行管理费用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做好工程投资概算审核,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拨付资金,并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新时代美丽乡村提标建设中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有关工作;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做好水源保护区内村镇的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  市供电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营用电保障工作,落实供水电价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应严格按照《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明确安全防护要求,及时公布水源地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污染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日供水规模在200吨及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由市水利局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及当地镇乡(街道)按下列规定划定保护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设立警示标志:

(一)以大中型水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区为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二)以小型水库、山塘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区为该小型水库、山塘的集水区域。

(三)以河道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区为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

(四)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其保护区为以开采井为中心半径500米的范围。

第十六条 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其保护区由镇乡(街道)负责划定,报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备案。各镇乡(街道)督促和指导当地村民委员会制定水源保护公约,明确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村民保护水源。

第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车辆等。

(二)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滥用肥料,炸鱼、毒鱼等活动。

(三)堆放或向水域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料等,排放生活污水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四)设置畜禽养殖场、废料堆积场,水面承包养殖、投饲等活动。

(五)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第十八条 禁止在农村供水工程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制水厂周边30米范围内从事可能污染、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十九条 在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安全保护区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

(二)开沟挖渠或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顶进作业。

(四)其他可能损坏供水设施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农村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区标准,参照国家城市工程管线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单村水站送检、乡镇水厂自检、卫生健康部门抽检的三级检测体系,健全水质监测管理体系。市卫生健康局定期对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卫生抽检,检测结果及时通报市水利局及有关镇乡(街道)。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明确市水务集团为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统管单位,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一)巡查指导,加强供水站设备维护管理。农村饮用水工程宜采用封闭式管理,城乡规模化供水工程须在水源地及制水厂周边安装视频监控、在线监测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单村及联村供水工程可参照执行。直接从事制水的人员须取得健康体检合格证,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不得进入制水区。

(二)负责全市农村饮用水工程消毒药品的采购、保存、使用,过滤消毒设施维护。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和维护制水设备,合理调配消毒剂用量,充分考虑消毒剂与水接触混合,实时记录在案,确保末梢水中消毒剂余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定期检查消毒设备与管道接口、阀门等渗漏情况,及时更换易损部件,每年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

(三)定期对供水站设备进行检查,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水压要求的供水服务。农村饮用水工程应遵循“先生活、后生产”原则,不得擅自改变供水性质或增减供水范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统管单位要明确技术维修服务电话,提供技术维修服务,因供水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属地镇乡(街道)和市水利局报告。进行供水站设施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阻扰或干涉。

第二十二条  各镇乡(街道)成立以镇乡长(主任)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对辖区内农村饮用水工程安全管理负总责,督促各行政村履行管理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责任人与职责,及时组织管理责任人、管水员等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行政村做好水费收取工作。统一划定日供水规模不足200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作、安装标识标牌和警示标志等,加强单村及联村供水工程水源保护区日常巡查和保护工作。足额配套长效管护经费,有效使用市级奖补资金。明确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作列入镇党委、镇政府对相关行政村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三条  各行政村要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制定水源保护公约,将农村饮用水工程纳入村规民约。因地制宜,明确水费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由村委会落实专人负责农村饮用水工程日常巡查、设施维护、管网维修、抄表及水费收缴等工作。

定期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巡查频次每10天不少于1次,遇强降雨或高温干旱等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加密巡查频次,发现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问题时,须及时上报处理。定期维护取水设备,及时清除取水口周边淤积、枯木等杂物,确保取水口周边水质清澈、水流通畅。定期维护总表、提升泵、减压阀、排污阀、集中取水阀等节点设备,确保节点设备正常使用。定期巡检管网及水表,统计分析用水情况,发现管网漏损或水表损坏时,须及时上报抢修。

各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用水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单位有权按有关约定收取违约金,无正当理由在收到《催款通知》后15日内仍未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停止供水,并追收应缴水费。停止供水前,供水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水户。

第二十四条 积极提倡节约用水,推广和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节水器具,降低供水管网的漏损率,提高用水效率。

第二十五条 全面建立水费收取制度,城乡规模化供水工程水费按市发改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单村及联村水厂供水工程本着“节水减排、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目的,因地制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后,水费按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推行分时分区阶梯水价模式,由镇乡(街道)汇总后报市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平均每吨最低不能少于1元。单村及联村供水工程取用的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农村饮用水水源污染的,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立即向镇乡(街道)、水利局、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报告;镇乡(街道)接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各责任单位按预案要求,立即到岗到位,采取应急抢险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用水工程受益村应基于本村实际,结合本办法,在原村规民约中完善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内容,主要包括:

(一)在取水口、蓄水池、管网等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污染农村饮用水。

(三)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染堆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四)村委会明确水费收缴标准和收缴方式,向全体村民公示;村民要坚持节约用水原则,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八条 村民有权对村委会、管水员、统管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发现供水设施损坏多次反馈不修复、擅自提高水价乱收水费、以供水工程建设谋取私利等情况时,可向村委会提出意见,村委会拒不采纳时,可向镇乡(街道)或市水利局举报。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建档立卡要求,市水务集团及有关镇乡(街道)、行政村需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一)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工程建设资料;

(二)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三)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巡查和维修养护记录、水质检测报告、水费收取和财务资料、人员管理、突发事件及投诉处理等管理资料;

(四)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五)应急预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