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出台规定规范领导干部 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2019-03-14 14: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近日,衢州市印发《衢州市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持之以恒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行为,推动领导干部移风易俗、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据了解,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市管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市管领导干部及市属国有企业中市管领导干部等,均属于《规定》所指领导干部;各县(市、区)及市直各单位管理的科级负责人,乡镇(街道)负责人,基层站所的负责人参照《规定》执行。

按照《规定》,领导干部在操办本人和配偶、子女及父母的婚庆丧礼、生日祝寿、乔迁新居、升学留学等婚丧喜庆事宜中,严禁动用公车、公款、公物,严禁本人或授意他人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发请柬、通知,严禁收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以及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严禁以同一事由采用分批次等变相方式大操大办。

《规定》要求,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在操办婚庆等事宜一周前(丧葬事宜为事后一周内),要将所操办的事项、时间、地点、规模等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书面报告,如实填写《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单》,同时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其中,市管领导干部操办婚庆等事宜,应于一周前向市纪委当面报告并签订告知书。对超出报告范围的情况,事后一周内要进行补报。对在操办此类事宜中应当而未能拒收的礼品和礼金,事后一周内要如数上交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记者获悉,报告情况将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对不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和说明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诫勉。对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或借机敛财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定期检查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对《规定》的执行情况,对于落实不严格,失职、渎职,导致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在婚丧喜庆事宜上大操大办,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衢州市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