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1008006002021/2019-146132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发布机构: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成文日期: 2019-03-19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诸暨市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0 09:4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各卫生健康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精神,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特制定《诸暨市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2019年3月19日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机关法律工作,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精神,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建立健全局法律顾问制度。局法制机构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市情、民情、社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五条  聘请法律顾问,应与受聘律师所在单位签订聘任合同。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一年,期满可以续聘或另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咨询论证。

  (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局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局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接受局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

  (七)办理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的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依委托参与对待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本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不得印制带“诸暨市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律师事务所)不得将“诸暨市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本局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条  法律顾问承办法律事务、开展顾问工作,由局法制机构对其工作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上传到《浙江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在办理本局法律事务过程中,有权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公正,并由本人签名。

  第十二条  局各科室或单位对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有关科室、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认为属于事关全局或重大涉法问题,需要向市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的,经局法制机构审定后上报局主要负责人。

  法律顾问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成果,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卫生健康局同意。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策法规科报请局党委班子集体讨论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工作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协会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本人主动提出辞去市卫生健康局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定期例会和不定期座谈制度,经常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履职必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局年度预算。按照聘任合同的约定,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向法律顾问支付合理报酬,并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七条  局法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败诉案件分析研判和问题整改制度,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应复应诉能力。

  第十八条  局法制机构应建立法律顾问档案,并对被聘法律顾问履行职责情况按《诸暨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职记分考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

  第十九条  各卫生健康单位参照本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