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执行依据文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已履行部分 | 发布时间 | 立案时间 | 未履行部分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1、被告赵铁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学明4566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66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以456600元为本金,自2018年2月13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倍计算); 2、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赵铁芳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3、驳回原告郑学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44元,减半收取5922元,由原告郑学明负担1489元,被告赵铁芳负担4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2018)苏1323民初4062号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1 | 20180926 | 暂无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7)浙0303民初141号 | (2017)浙0303民初141号 | 温州龙湾法院 |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2 | 20181009 | 暂无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诉讼请求:施工合同纠纷,要求被告共同归还工程款415290元和利息(从起诉时至还清款为止,按照月息2%计算);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 (2018)苏1323民初4255号 | 泗阳县人民法院 | 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2 | 20181026 | 暂无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2018)苏0281民初3047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诸暨市甘雨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5 | 20190103 | 暂无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详见判决书 | (2018)苏0281民初3047号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诸暨市柯淇针纺织品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5 | 20190103 | 暂无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6)浙0103民初9224号 | (2016)浙0103民初9224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三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 部分未履行 | 4424844.07 | 20190127 | 20170317 | 5611823.38及迟延利息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2016)浙0103民初9224号 | (2016)浙0103民初9224号 | 杭州下城法院 | 浙江锦宇枫叶管业有限公司 | 部分未履行 | 4424844.07 | 20190127 | 20170317 | 5611823.38及迟延利息 |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被执行人需支付案款4169239.78元及罚息,支付诉讼费25137元。 | (2017)浙0109民初18327号 | 杭州萧山法院 | 诸暨市大风车童袜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8 | 20190104 | 暂无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155274.61,执行费43953元 | (2015)杭江商初字第01756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浙江震龙机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71109 | 暂无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155274.61,执行费43953元 | (2015)杭江商初字第01756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诸暨市中天工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71109 | 暂无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支付执行款人民币4155274.61,执行费43953元 | (2015)杭江商初字第01756号 | 杭州江干法院 | 诸暨市鑫鼎盛轴承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71109 | 暂无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明全工资11万元; 二、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黄明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 | (2018)宁0221民初1472号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3 | 20190115 | 暂无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步国工资65000元; 二、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步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负担。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郑步国负担。 | (2018)宁0221民初1473号 | 平罗县人民法院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3 | 20190115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支付工资共计48286.08元 | (2018)浙0681民初1763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鑫鼎盛实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3 | 20180606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俞桂军装修款计人民币17600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11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3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徐雪峰装修款计人民币9096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05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2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韦品文装修款计人民币5844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06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3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卢贞明装修款计人民币22600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03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3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吴卫忠装修款计人民币24220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10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3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赵生均装修款计人民币10140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09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3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周启道装修款计人民币4352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02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3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一、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应支付章建江装修款计人民币50000元,款定于2018年9月26日前付清;李高伟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特2808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伟奉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9 | 20190103 | 暂无 |
涟水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石祖乾股权转让款3910.11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自2015年1月31日至2015年2月2日,以70万元为基数;2015年2月3日至2015年2月10日,以50万元为基数;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10日,以115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11日至2015年3月23日,以105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24日至2015年3月30日,以1000万元为基数,2015年3月31日至2015年4月7日,以1550万元为基数;2015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30日,以154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0日,以2090万元为基数;2015年5月31日至2015年6月30日,以2640万元为基数;2015年7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之日以3910.11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二、被告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俞天波对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石祖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37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祖乾负担61582元,由被告永大控股有限公司、江苏盛大置业有限公司、俞天波负担2417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市分行山西路分理处;账号:10-113301040002475)。 | (2015)淮中商初字第00135号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永大控股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30 | 20180824 | 暂无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被执行人诸暨兴和针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海宁市惠达化纤加弹厂价款50045.9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0 045.93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公告费56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9年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 三、支付执行申请费659元、诉讼费1591元。 | (2018)浙0481民初2609号 | 嘉兴海宁法院 | 诸暨兴和针织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01 | 20190124 | 暂无 |
宁海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270338元 | (2018)浙0226民初1090号 | 宁波宁海法院 | 诸暨市永超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12 | 20190111 | 暂无 |
永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限被告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边卓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金谊加工费1146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87元,由被告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边卓佳共同负担。 ^~^ | (2018)浙0324民初3211号 | 温州永嘉法院 | 浙江久泰针织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13 | 20190110 | 暂无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1)货款37 744.30元; (2)诉讼费397元、申请执行费472元。 | (2018)浙0921民初1321号 | 舟山岱山法院 | 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14 | 20190108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122423.8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30268.12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497320.1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诸市监)股质登记设立[2016]第0407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格励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火、蔡惠东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初2387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14 | 20190122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122423.8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30268.12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497320.1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诸市监)股质登记设立[2016]第0407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格励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火、蔡惠东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初2387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通球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14 | 20190122 | 暂无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122423.8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330268.12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支付至2017年12月20日止的利息497320.18元,2017年12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付,利随本清,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浙江如山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200万元(万股)股权【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编号:(诸市监)股质登记设立[2016]第0407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所得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公司、浙江格励奥纺织股份有限公司、王培火、蔡惠东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66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被告通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锦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本金余额3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018)浙0681民初2387号 | 绍兴诸暨法院 | 浙江逸乐城置业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14 | 20190122 | 暂无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一、被告浙江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龙昊安华警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0 000元及违约金(以300 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龙昊安华警用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2017)京0108民初52591号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浙江东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204 | 20190117 | 暂无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2018)浙0703民初3231号 | (2018)浙0703民初3231号 | 金华金东法院 |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18 | 20180918 | 暂无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定作款202265.10元、律师费12000元及案件受理费1938.5元 | (2018)浙0421民初4262号 | 嘉兴嘉善法院 | 诸暨市店口吉泰机械配件厂 | 全部未履行 | 暂无 | 20190121 | 20190104 | 暂无 |